职工发生工伤时没有参保,经认定后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由企业负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若企业未为职工购买社保,将有可能支付高昂的工伤赔偿费用。
企业如何应对:
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据此,企业为职工补缴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社保机构支付,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
特殊:不论是否购买社保,用人单位都应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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