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昨日,部分*ST红相(300427股票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厦门中院提交立案申请。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分析,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红相(300427)股票、红相转债(123044)债券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我要索赔登记栏目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8月15日,谢良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ST红相(300427)股票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目前等待法院进一步审核。
往前回溯,4月29日,*ST红相发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的公告。在该公告中,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指出:“红相股份公司发现2019-2021年度存在前期会计差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19-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涉及多项重要财务报表项目,且影响金额较大,我们在对上述相关事项实施审计时所能获取的审计证据有限,且存在相互矛盾的信息难以进一步核实,因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其完整性对红相股份公司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红相股份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且具有广泛性的影响,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5月11日晚间,*ST红相又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告指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8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 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2020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ST红相(300427)股票、红相转债(123044)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 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 3 年 8 月 16 日
附:
Ø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 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 (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 查询时间段 请务必注明是: 20 20 年4月 2 9 日 (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之日打起)至 2023年6月30日 , 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 :
Ø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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