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团队核心提示:昨日,部分ST华铁(华铁股份000976)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广州中院提交立案申请。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分析,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华铁(华铁股份000976)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须以法院认定为准)。若投资者符合上述区间,可在“索赔通”公众号我要索赔登记栏目或 投资诉讼网 进行损失情况预登记。
8月15日,谢良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ST华铁(华铁股份000976)受损投资者索赔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目前等待法院进一步审核。
ST华铁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往前回溯, 4月28日晚间,ST华铁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该公告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已对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6月6日晚间 , ST华铁 又 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关联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告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1、未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资金占用情况;3、未披露大额银行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情况;(二)财务核算方面的问题:1、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收入;2、部分业务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3、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4、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5、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不;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7、所得税费用计算不准确。其中,对于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经监管部门调查:“2018年至2022年期间,华铁股份与实际控制人宣瑞国控制的关联方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相关关联方公司大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事项未经华铁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各期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截至2022年12月31日,华铁股份仍有13.38亿元资金被占用,尚未收回。”此外,华铁股份的关联方公司及实控人也收到了广东证监局出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谢良律师团队认为, 根据去年新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司法解释并结合相关公开披露信息,初步分析,2018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华铁(华铁股份000976)的权益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以上仅供参考,索赔条件及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顺祝各位投资者投资顺利,生活愉快!
谢良律师团队
( 谢良律师 执业证号:
14401201210071616)
202 3 年 8 月 16 日
附:
Ø初步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 ①账户信息表或确认单和②对账单 (打印后盖业务章即可,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 查询时间段 请务必注明是: 2018年4月 2 5 日 (若首笔买入早于该日,从首笔买入 ST华铁 之日打起)至 2023年6月30日 , 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其它证券索赔一览 :
Ø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过往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大智慧、佳电股份、超华科技、方正证券、祥源文化、保千里、金亚科技、山东墨龙、任子行、济南高新(原ST天业)、ST慧球(天下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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