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快服三人行-习正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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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侵害行为或犯罪事件中,我们常常听到一种声音:
将过错部分乃至全部归咎于受害者,认为受到伤害一定是因为受害人本身有错。
这种声音在对欺凌、抢劫、强奸、性骚扰等行为的评论中尤为常见。
它就是臭名远扬的“受害者有罪论”。
![](http://dingyue.ws.126.net/2023/0816/16c85a3fj00rzgp8k000oc000u000u0m.jpg)
受害者有罪论,必然会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而且这次伤害,也许会比在被害事件中受到的伤害更刻骨铭心。
我相信,大部分人都对受害者抱有同情心,对受害者有罪论会感到愤怒。
但是,有些言论却看起来有理有据,难以反驳。
因此,小习就尝试在逻辑上驳斥受害者有罪论,来说明该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02
首先,毫无疑问,受害者有罪论字面上就有问题。
一个人有罪无罪,只能靠法院裁定。
在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前,即使是犯下滔天大罪的人,也只能算“嫌疑人”。
因此,在中文语境下,“受害者有罪论”至少应该改为“受害者有责论”。
那么,下一个问题便是:受害者是否有责?
03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该区分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受害者本人是否是受害的原因?
第二:受害者本人是否需要为受害承担责任?
![](http://dingyue.ws.126.net/2023/0816/94cd5165j00rzgp8k001mc000u000ohm.jpg)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小习认为,受害者本人必然是导致TA受害的原因之一。
不要急着反驳,它是一个不带价值判断的客观事实。
只是需要澄清一下,小习在这里说的“原因”是什么意思。
一个结果可以有多种原因,一个原因也可以有多种结果。
在逻辑学中,一个原因可以从两方面考虑:它是否是结果的充分条件;它是否是结果的必要条件。
假设A与B存在因果关系,A是B的原因,B是A的结果。那么:
①A是B的充分条件指,如果A发生,那么B一定发生;而B发生,则A可能发生。
②A是B的必要条件指,如果A发生,那么B可能发生;而B发生,则A一定发生。
让我们带入几个简单的场景。
1、太阳晒导致石头发热。
根据物理学常识,太阳晒是石头发热的充分条件。
但太阳晒不是石头发热的必要条件,因为把石头放在火上烤也能让石头发热。
所以,太阳晒是石头发热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2、作息规律使身体健康。
作息规律不是身体健康的充分条件,因为还需要满足饮食规律、经常锻炼、无不良嗜好等条件,才能保持身体健康。
作息规律是身体健康的必要条件,因为长期的作息不规律,身体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
所以,作息规律是身体健康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还有,三角形等边是三角形等角的充分必要条件,蝴蝶扇动翅膀是引起飓风的不充分不必要条件等。
在这种意义上,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条件,都可以被称为结果的原因。
那么,受害者本身属于受害的哪种原因?
首先,受害者本身肯定不是受害的充分条件。
因为仅有受害者而没有加害者,无法构成受害事件。
其次,受害者本身是受害的必要条件。
因为没有受害者,也无法构成受害事件。
因此,受害者是TA受害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小习说受害者本人必然是导致TA受害的原因之一。
分析到这一步还不够,受害者本身也有很多维度,有些是受害者可以掌控的,有些是不能掌控的,我们需要知道,哪个维度才是受害真正的原因。
以女生被性骚扰事件为例。
有人会说:女生被性骚扰,是因为穿着暴露。
根据上述分析,穿着暴露显然不是被性骚扰的充分条件。
那么它是必要条件吗?
我们可以通过考虑充分条件(②)的逆否命题,来说明它也不是必要条件(逻辑上,通过否定一个命题的逆否命题,可以否定该命题):
1、 如果女生穿着不暴露,那么也可能被性骚扰。
2、 如果女生没有被性骚扰,那么她可能穿着暴露,也可能穿着不暴露。
因此,女生穿着暴露是性骚扰的不充分不必要条件,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非常小。
那么,女生的哪方面才是被性骚扰的必要条件呢?
也许是外貌,也许是性别,又也许仅仅是她的存在本身。
(如果非要说整容和变性手术能改变外貌与性别,那么你是对的)
![](http://dingyue.ws.126.net/2023/0816/042e2320j00rzgp8k00btc000u0016gm.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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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不局限于某个事件或某类相似的事件,再用以上的方法去分析受害者受害的必要条件。
我们就会发现,只有那些客观存在的因素,才是受害者受害的必要条件。
(进一步分析,它们之间的最大公约数,仅仅是受害者的存在本身。)
04
小习之前为什么要区分原因与是否有责?
因为受害者是受害的原因,并不等于TA在这件事中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区分了原因后,受害者是否有责也就显而易见了。
即便受害者是受害的原因之一,那些非主观意愿能够控制的因素才是受害的必要条件。
既然它们是受害者不可控的,也就不能将受害事件的责任归咎于受害者了。
![](http://dingyue.ws.126.net/2023/0816/85a7b01cj00rzgp8k00azc000pi00zkm.jpg)
按照以上分析原因的方法,只有加害者的恶念与恶行,才是受害事件中的必要条件。
而且恶念与恶行是加害者的主观意愿能控制的,因此,受害的责任应完全属于加害者。
因此,“受害者本人是否需要为受害承担责任”的回答,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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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只要存在一个潜在的受害者,以及加害者的恶念与恶行,受害事件就会发生(包括既遂和未遂)。
我们完全没有理由认为,受害者在此行为中有任何责任、任何过失。
因此,无论受害者有罪论在道德层面、心理学层面有什么样的论据支持,它在逻辑上就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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