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列明的"招聘条件"里会经常出现就业歧视,这种类型的案例在国内职场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主要包含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份歧视、健康歧视等,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乙肝歧视,经常发生的是性别歧视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设置歧视性招聘条件,客观上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诉讼和负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