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之“重大疾病”认定规则
文 | 马亚轩律师
很多年轻人,领证才发现对方,有重大疾病,脑梗、心脏病、精神病、抑郁症……,不一而足。
发现对方有病,就不想过了,想撤销婚姻。
民法典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领证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这类案子,争议焦点在于所患疾病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
北京朝法(2022)京0105民初37171号判决: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但从民法典设立该条款的目的进行解释,应当以疾病严重危害共同生活的人员或其后代的健康,足以危及婚姻本质为前提。
该条款的适用有相对严格的条件,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第一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二、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挨子饼、临兵、煤都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
(04)
由此可知,有些疾病经过手术治疗可以治愈,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类“重大疾病”范畴。
比如案例中被告所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这种情况,原告就不能以被告婚前隐瞒该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
(05)
北京西城法院(2021)京0102民初27762号:
被告虽多次被初步诊断为抑郁状态、妄想状态,长期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类药物,但至今未被明确确诊患有精神疾病,且被告的病情相对比较稳定,对正常工作和生活未造成严重影响。
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所患疾病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中所称“重大疾病”。
(06)
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在结婚前即服用阿立哌唑片,原告亦认可其对此知晓。虽然原告陈述其当时不知道该药物治疗什么疾病,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经知晓被告服用阿立哌唑片的情况下,其应当对被告患病情况及相关事实具有自主的分析判断意识及能力。
再结合双方恋爱、同居的交往历程,对原告所述其婚前不知道阿立哌唑片治疗什么疾病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其患有重大疾病,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本院不予支持。
(07)
按照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撤销婚姻亦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合意或均同意即可自行处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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