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如何分配?
文 | 马亚轩律师
讨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之前,我们要先弄清楚这是什么东东。
第一,工亡后才得的钱,不是工亡职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因此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因不是工亡职工生前的财产,也不是遗产。
第三,实际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是一种对因工死亡的劳动者近亲属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设立目的、补偿项目、数额标准等方面分析,其性质可确定为基于工亡职工“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家庭预期收入损失”减少而产生的,填补性质的物质损失赔偿。
基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补偿,因此,在分配时,应充分考虑:
一、经济依赖程度高者,较多享有职工收入带来的可期待财产,理应多分。
二、生活紧密程度更密切,与工亡职工共同生活者,基于法律上的的相互扶持、抚养关系,如夫妻,子女,理应比没有共同居住生活者多分。
已经成家的成年子女,或独立生活的父母应相对少分。
三、从有利于更好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考虑,未成年人子女及没有收入甚至背负贷款的妻子应当多分。
湖南省高院(2020)湘民申4329号:本案中,妻子谭、儿子李是与老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系工亡造成收入减少损失的主要承受者,儿子李年龄尚幼,没有独立自主的生活能力,老李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与老李的生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高于老父李、老母李,故对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占较多份额;妻子谭作为老李的妻子,与老李共同居住生活并相互扶持,共同抚养子女,且妻子谭文化水平不高目前尚无稳定的工作并正在还房贷,其与老李的生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亦高于老父李、老母李,故对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亦应多分。
老父李、老母李作为老李的父母,要依靠老李作为养老保障,但老父李、老母李并未与老李共同生活,且还有一子一女能赡养二人,老母李系氮肥厂的退休职工,每月可领取2460元的退休工资,老父李享有农村退役士兵生活补助200元/月,享受每月120元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现老父李每月还能领取抚恤金。
相比之下,老父李、老母李与老李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相对低一些,故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老父李、老母李应相应少分。
综合上述因素,从有利于更好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考虑,二审法院酌情对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805682元认定儿子李享有40%的份额,妻子谭享有30%的份额,老父李享有15%的份额,老母李享有15%的份额,加上老父李、老母李为处理老李事故后续事宜支出的3000元,老母李、老父李应分得244704元符合公平原则且亦无不当。
(04)
吉林省高院(2018)吉民申1749号:
本院认为,供电公司作为受益人在获得安全生产责任险死亡保险赔偿金后将该笔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老胡近亲属行为的性质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以及对死者与其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此本案争议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死亡保险赔偿金不属于老胡的遗产。
而对于本案争议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及安全生产责任险死亡保险赔偿金的分配,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死者在世时其近亲属对其经济依赖程度、共同生活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并无不当。
老胡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胡母、妻子李、儿子胡,妻子李与老胡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相互依赖依附程度较胡母、儿子胡更为紧密。
胡母尚有三位子女应对其尽赡养义务,现又与儿子胡二共同生活,而儿子胡已结婚独立生活,二人与老胡的相互依赖依附程度较妻子李弱。
故法院综合考量胡母、妻子李、儿子胡与老胡经济依赖程度、共同生活情况等情况,判决胡母、儿子胡各分得老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死亡保险赔偿金的15%,妻子李分得老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死亡保险赔偿金的70%,并无不当。胡母要求平均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死亡保险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05)
安阳中院(2021)豫05民终1720号:
本案系共有纠纷,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分别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扣除被扶养人扶养费、丧葬费和被告支出医疗费、误工、交通费外尚有528810元赔偿款待分配。
对于该款项的性质及分配,因该款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该款项不属于遗产,不应平均分配,应当根据赔偿请求权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酌定母亲丁分得待分配款项的10%,加上母亲丁应获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5362元,丈夫谢应支付原告128284元。
(06)
洛阳中院(2020)豫03民终3268号:
本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老韩父母及子女抚恤金等损失共计112.5万元,该钱款产生于老韩意外身亡后,依法不属于遗产,其近亲属,均有权利领取和享有,各方本应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现各方无法达成一致,一审法院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及工伤保险标准,以老韩意外身亡的事故发生地甘肃省的标准,根据各方与老韩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生活来源,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生活状况、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按照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一致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并无不当。
赔偿19年已到位,事情发生在甘肃省,故计算标准均按19年甘肃省的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具体分割方式如下:老父韩在老韩死亡时年满74岁,老母周65岁,二人有子女3人,按照2019年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606元/年计算,老父韩计算6年,老母周计算15年,老韩需要承担三分之一的抚养费用,老父韩、老母周扶养费的计算方法为:22606元/年X(15+6)年÷3=158242元。老父韩虽然有自己的退休收入,但在赔偿明细中具体包含有老父韩的扶养费,故应当予以支付。
女儿婷9岁,抚养费计算方法为:22606元/年X9年÷2=101727元。丧葬费为:2019年甘肃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704元÷2=36852元,该费用因韩平并未提供其办理丧葬事宜的支出,且妻子黄作为老韩的妻子,有权办理丧葬事宜并保管该款项,故由妻子黄负责保管丧葬费。
余款828179元,因女儿婷尚未成年,父亲已经去世,幼小的心灵遭受的创伤更大,故适当予以多分,女儿婷应当得到的款项酌定为40%,剩余60%由妻子黄、老父韩、老母周平均分配。
女儿婷的应得份额由妻子黄负责保管,老父韩、老母周应得份额由妻子黄负责返还。利息为赔偿金产生的孳息,应当一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赔偿款项返还完毕之日,由妻子黄支付给老父韩、老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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