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话题#自己拍的照片被视觉中国告侵权#登上热搜,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据悉,某摄影师戴某在网上发文称,其接到视觉中国的电话,对方称自己对视觉中国的173张照片造成侵权,需要赔偿8万多。但本件事情最具有戏剧性的是,某本身就是这173张照片的作者,此时的局面形成了“我侵权我”的荒谬性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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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视觉中回应,视觉中国拥有对案涉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销售权利,销售权链条清晰完整,故向戴某进行维权。
造成这样场面,不难发现,其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视觉中国是否真的如其所称取得了相关照片的销售权利?更进一步的说,其是否还取得了就这些照片的进行诉讼维权的权利?
对此,让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2018年2月6日,视觉中国通过时间戳取证,称账号主体名称为“草庐蜂蜜”的微信公众号,内有4张涉案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视觉中国Photographer'sChoice、OJOImages、Photodisc品牌图片一致。

视觉中国认为其网站的图片上标注了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Getty公司对此享有著作权,而Getty公司又确认视觉中国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权利。于是对该公众号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使用,赔偿损失。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视觉中国系案涉照片的著作权人。

但最高院在再审中认为,由于案涉图片有多家公司的水印,因此不能以水印认定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而Getty公司也确认,其经营模式系摄影师将作品投稿至Getty公司销售,但摄影师仍然保留图片的著作权。因此,视觉中国并未取得案涉图片的著作权,视觉中国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遂改判驳回视觉中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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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再审改判的理由,我们可以看出,视觉中国依据照片上的水印主张其为著作权人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最高院的支持,而著作权的内容本身由很多,“销售照片的权利”和“针对未经许可使用照片进行维权权利”并不是等同或者包含的关系。

视觉中国宣称的依据水印取得的“销售权利”尚且存疑,即便其取得了“销售权利”,也并不代表其当然得获得了“维权权利”。

本次事件中,其工作人员一开始气势汹汹的上门警告要发起诉讼,在摄影师戴某亮明身份又称是误会;而在戴某戳穿其所称的“取得完整授权链条”并不成立后,更心虚的删除了全部照片。其中曲直,相信广大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

那么,如何分辨是不是真的获得了作者授权,以及作者的授权是销售权利,还是授权了针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的权利?具体要看相关的合同约定的许可方式。

对此,大方建议各位企业主,在版权许可合同中,要明确相应的许可方式,避免这次事件中,出现摄影师“我侵权我”,视觉中国被反复打脸的戏剧场面。

当然,若是企业主碰见类似的“被不正当维权时”,除了第一时间删除涉嫌侵权的图片等,也要主动了解涉嫌侵权作品的相关权利情况,积极进行应对。此外,尤其是有媒体运营需求的企业主们,更要加强知识产权内部的运营管理,做好相应的审核工作,最大程度规避“侵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