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增加员工的工作内容或者工作量,员工可以拒绝吗?员工拒绝增加工作内容或者工作量是否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形?公司以规章制度规定为由辞退员工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即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用工安排的权利。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果是合理的工作安排,例如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完成而无需加班的,即便工作量有一定的增加,但劳动者仍应接受。

但是,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时间的变更也直接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极易造成“变相加班”。如果用人单位对此进行大幅调整,安排劳动者增加原本工作内容之外的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增加工作内容或者“变相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岗位内容职责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虽然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但是也不等于劳动者只要拒绝增加工作内容或者工作量,拒绝了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就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款规定的深层意义是用人单位运用规章制度管理职工受法律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中裁审机构仍会审查用人单位所安排工作的合理性及劳动者拒不配合的危害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用工安排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劳动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不应单方面采取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更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