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加班不加钱”工资被拖欠,不服从公司安排能不付工资吗?
今年5月,韩先生在武汉一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做兼职老师,被派到某高校给学生做培训,到现在公司拖欠了约8千元的课时费和差旅费。
他回忆,两周的课程快结束时,校方得知他要离开,希望他继续授课,双方对此产生分歧。之后韩先生与公司协商,“因为我和公司起初定好的是上两周的课。最后让我多上两天,这算是加班,但是不加钱,我肯定不同意。”
而教育机构的负责人何先生告诉记者,他当时确实要求韩先生多上两天课,否则学生的课程将中断,“是因为前面两周的课时没有排满,后面让他补上,合情合理。就多一两天嘛,无所谓,搞完该给钱就给钱,但是他,和学校的人起冲突,后来还在电话里骂我,我肯定不会给他好果子吃。”(来源:九派新闻)
Q1:“加班不加钱”合法吗?
不合法。
首先,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一点规定:“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也就是说,只要存在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每周不休息的情况,均视为加班。
其次,再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换言之,与正常薪资相比,平时加班应得150%,周末加班应得200%,节假日加班应得300%。故“加班不加钱”的现象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不合法行为,员工有权拒绝,也可在选择加班后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加班费。
Q2:为何该案无法适用劳动法?
因为该案并不属于劳动法规范范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可知,如果劳动者仅为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支付相应报酬,但并未对其进行管理,劳动者没有加入公司,则双方建立的只是劳务关系。该种劳务关系类似于“赏金发布”,劳动者完成公司特定工作任务,公司给予“赏金”,双方间并无紧密的工作关系,可随时一拍两散。
故该案的特殊性亦在于韩先生并未与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现有情况来看仅能认定其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虽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仍旧应当受到民法典等其他民事权益相关法律保护。在公司承诺报销差旅费的前提下,韩先生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合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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