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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为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必须时刻牢记、入脑入心,必须扎实实践、落地生根,一刻也不能偏离,一刻也不能停歇。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进一步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在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上,张军院长明确要求:“要始终坚定人民立场,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从新中国成立时起,法院面前就有“人民”二字,这是人民法院最鲜明的标识、最充足的底气、最坚实的根基。在3月1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扩大会上,张军院长强调: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不是我们自己。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意味着人民法院工作理念的深度聚焦和升华,体现出强烈的政治意识、鲜明的群众立场和突出的问题导向,这将不断督促、提醒和鞭策全体法院干警,更加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更加自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道也者,不可须臾离者也,可离非道也。”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为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必须时刻牢记、入脑入心,必须扎实实践、落地生根,一刻也不能偏离,一刻也不能停歇。

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必须要始终树立“人民是阅卷人”的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人民法院要永葆“赶考”的清醒与坚定,自觉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根本评判标准。要清醒认识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主动走出自我、深入群众,客观看待、冷静分析自我评价与人民群众评价之间的差距,充分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成效的评判权、阅卷权在人民群众,能得多少分、取得什么成绩要看人民群众;要坚决防止“把说了当做了,把做了当成了,把成了当好了,把好了当人民群众感受到了”的现象,用心用力用情打通联系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要扎实改进司法作风。坚持问题导向,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深入基层一线,倾听群众呼声,着力解决立案、诉讼、执行、信访等环节的难点堵点。树立群众感情,以“如我在诉”的意识,通过热情周到的服务,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把公平正义及时送到人民群众身边,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不再为打官司操心、烦心、揪心。要善于同群众讲话。语言的背后是感情、是思想、是知识、是素养。要自觉将心比心,以真心换真心,紧密联系群众,夯实为民根基,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做到同群众说上话、有沟通、好商量,使公平正义以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呈现。

时刻牢记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当前,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和深化,社会关系发生结构性调整,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进一步加强,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进一步增长,日益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人民群众不但关心自身民生权益的保障问题,还越来越关心社会公平问题;不但关心个案的公正判决,还更加期待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公平可预期、正义看得见的治理秩序。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法律的力量不仅体现在条文中,更要在人民群众心中生根发芽。为此,要积极构建从实体到程序、从过程到结果的全方位的公平正义体系,使人民群众透过规范、文明的程序公正,感受高效便捷的实体公正。要在审判工作中统筹考虑法理情,科学把握“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法律框架内追求最佳审判效果,让司法裁判真正符合人民群众普遍的、朴素的感受,使抽象、原则的“文本法”与生动、具体的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相契合,让公平正义可预期、看得见、有温度。要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司法能力水平,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实现对法治、公平、效率、正义等价值的追求,实现对良法善治、政通人和的向往,进而培育塑造起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一方面,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让人民群众以听得懂的方式感知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友善细致的沟通交流,消除人民群众内心的疑虑和不满,进一步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提高司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孟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