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随夫妻关系的灭失而消失,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必要的物质条件。” 近日,在新宾满族自治县上夹河镇上夹河村委会,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南杂木人民法庭庭长赵帼正在对一起抚养费纠纷进行调解。

原来,今年2月,小雪(化名)父母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雪由父亲赵某抚养,母亲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

自父母离婚后,小雪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未曾给付过抚养费,村委会多次做小雪母亲的思想工作均未能解决,赵某无奈以小雪作为原告向南杂木法庭提起诉讼。

“以判决方式强制性确认给付抚养费,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小雪母亲已再婚并怀有身孕,她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一定会完全明了,如果开庭审理可能还会引起母亲的情绪激动,影响腹中的胎儿……”

承办法官赵帼考虑到这些,于是带领书记员来到上夹河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工作人员找到王某。其间,赵帼以实际案例释法析理,对其动之以亲情、晓之以法理,终于打开王某的“心结”,取得了王某的信任和理解,最后,双方对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和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辽宁法治报记者 江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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