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婚姻家事纠纷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近年来,随着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阜新中院结合审判实际,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积极促进婚姻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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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阜新中院立案庭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处理一起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促成当事人达成诉前和解、撤回上诉。当事人陈某不服一审法院不准与其丈夫杜某的离婚判决,遂向中院提起上诉。立案一庭法官受理后经过分析研判,迅速将案件移交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收到卷宗后了解到:原告陈某与丈夫杜某于1989年同居生活,1993年8月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夫妻感情一般,陈某遂主动提出离婚请求。一审法院以双方虽因日常琐事有过口角,但无原则性矛盾为由判决不准离婚。陈某不服,遂以杜某对其家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上诉坚决要求离婚。

调解员随即将双方请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过程中双方因情绪激动撕扯在一起,场面一度失控,看当面调解不成,调解员迅速转换策略,将双方分开进行背靠背式单独调解。陈某向调解员哭诉称:也不是真心想离婚,就是这几年日子过得好了,家里添置了轿车,杜某背着我载着别的女人兜风,为此发生口角打了我,我们都50多岁了谁想离婚没有家呀?只恨丈夫好日子不好好过。知晓陈某的真实想法后,调解员马上接触杜某,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耐心沟通,杜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真心悔改。待双方情绪平稳后,调解员将二人请到一起,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杜某向妻子赔礼道歉,保证以后好好过日子,陈某当场撤回了上诉申请,表示接受一审判决,最终双方抛开心中芥蒂重归于好,面带微笑离开法院。

开展调解工作一年来,调解员共参与调解3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其中33件均是当事人主动提出撤诉申请,调解率高达90%以上,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下一步,阜新法院会以更饱满的热情、更充足的干劲、更灵活的方法处理家事纠纷,巧用家事调解,充分展现司法的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婚姻家事纠纷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近年来,随着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阜新中院结合审判实际,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积极促进婚姻家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