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晚21时3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在辖区海清路新地路段对一辆辽J42***小型轿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陈某某身上有酒气,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陈某某介绍,他从阜新县佛寺镇驾车来市里跟朋友聚餐,因为准备和朋友喝酒,为了避免酒驾,陈某某特意带了一个不喝酒的人做代驾司机,结束后驾车送自己回家。但聚餐结束后,代驾司机临时有事不回去了,没办法的陈某某只好自己驾车返回佛寺家中,结果途中遇到交警检查……陈某某非常后悔,他说自己以前从来没有喝酒开过车,特别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这次还特意带了个代驾司机,谁知道代驾司机临时有事,而自己又抱有侥幸心理,结果被查处了。陈某某表示,以后绝不酒后驾驶,喝酒后一定打车回去。
最终,开发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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