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闪婚”又“闪离”!法官倾情调解返还17万元彩礼及陪嫁品

彩礼是我国民间的一种习惯称呼

也称为“聘礼”“纳彩”等

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礼”

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

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

近日,清苑区法院臧村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当场退还彩礼17万元及六金一钻(黄金手饰六件及钻戒一枚)。

案件背景

2023年1月,小美(女)和小王(男)经媒人介绍认识,在认识5个月后于民政局登记结婚,可是好景不长,结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于2023年7月分居生活。婚前男方给付小美彩礼18.8万元,并为小美重金购买黄金手饰六件及钻戒一枚。男方认为刚刚结婚时间不长,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小美坚持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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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经过

清苑区法院臧村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理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并结合案件事实、当地风俗习惯等多方面进行了解分析,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但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感情较好,只是夫妻间发生了一些小矛盾,并不影响男方对小美的爱,但小美和好意愿并不强烈。法官就两人的感情基础、生育子女情况、家庭收入水平、彩礼数额及双方过错进行详细了解,尽量引导双方解决矛盾,重归旧好。因小美坚持离婚,调解工作又转移到彩礼返还的问题。

男方表示自己已因巨额彩礼返贫,如若离婚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及为小美购买的黄金首饰。小美认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期间也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双方未对返还彩礼的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找到小美所在村委会主任(该主任兼任司法调解员),由主办法官及村委会主任共同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详细向双方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从亲情、家庭再到法律法规的讲解,充分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两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美父母当场向男方退还17万元彩礼及六金一钻(黄金手饰六件、钻戒一枚),男方返还小美为其购买的黄金手链一条及部分陪嫁物品。至此,这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