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14时40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一大队民警在沙十线20公里200米处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当事人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7mg/100ml。通过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齐某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三轮汽车也已达到报废标准,而且在2019年9月,齐某就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阜蒙县交警大队处罚,此次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齐某因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4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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