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由谁买单?近日,安次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调解,该案由未成年人王某的父母以监护人身份承担侵权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张某为表谢意,将一面写有“热心调解为人民 化解矛盾促和谐”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苏晓玫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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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刚刚年满16周岁的王某骑乘电动自行车,由于驾驶不慎,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损坏,王某和张某分别受不同程度身体损伤。经认定,当事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未成年人王某与其法定监护人诉至安次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官苏晓玫承办该案后,了解到事故发生后王某心理压力大,考虑到案件处理周期长对双方的工作和生活也会造成影响,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苏晓玫在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找准双方当事人矛盾症结,及时安抚王某情绪。从有利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向原告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计算标准,同时从情理方面进行劝解,希望原告能考虑到发生事故时王某系未成年人,可以给予更多谅解。另一方面,从交通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等方面和王某法定监护人沟通,告知其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官释法明理和倾心调解下,原告同意在赔偿数额上让步,被告承诺半月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根据规定,年满12周岁的儿童才可骑自行车上路;年满16周岁的青少年才可骑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在日常生活中,初、高中生骑电动车上下学的情况屡见不鲜,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监管和教育,提高孩子的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不得违法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

该案中王某虽年满16周岁,但由于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在遇到突发情况下应变能力不足,造成自己和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