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晚,盐山交警大队二中队在城区平津北大街设卡开展酒醉驾整治行动。26日0时18分左右,崔某驾驶津B****0号小型汽车驶入检查区,执勤交警用酒精快测仪对其检测时,红灯闪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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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执勤交警用呼入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后,结果显示驾驶员崔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执勤交警进一步了解情况得知,驾驶员崔某系乐陵人,在天津经营生意,晚上在老家和朋友聚餐后喝了点酒,突然得到生意上出差错的消息,心里特别着急,心想半夜不会遇到交警,便驾车由乐陵前往天津,沿着盐山外环走到平津大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盐山交警对崔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驾驶员崔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