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0时49分左右,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清河门大队民警在辖区新区路清德街路口巡逻执勤,民警在对一辆辽J*****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身上有酒气,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结果为6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驾驶人韩某某交代,晚上9点多与几位朋友在饭店聚会喝酒,一直喝到半夜。聚餐结束后,韩某某以为深更半夜的不会有交警查酒驾,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没想到在半路遇到交警......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韩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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