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7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引导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切实增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遏制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7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原副主任王德志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8月28日,王德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10月18日,王德志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2022年12月,王德志受到开除处分。
炉桥镇大陆社区原党总支书记李龙保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2月5日,李龙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李龙保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2023年7月,李龙保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3年8月,炉桥镇党委给予其免职处理。
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原三级主任科员张明清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9月22日,张明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19年11月6日,县公安局对张明清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张明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三级主任科员职级。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医疗卫生监督股副股长杨静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3月31日,杨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22年4月1日,县公安局对杨静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12月,杨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县城管执法局园区执法中队队员陈兆国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3月12日,陈兆国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23年3月12日,县公安局对陈兆国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陈兆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张桥镇敬老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张有彬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2月3日,张有彬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2023年1月8日,张有彬再次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23年1月9日,县公安局对张有彬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张有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永康中学教师杜军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8年7月12日,杜军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2020年11月20日,杜军饮酒后再次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2020年12月28日,滁州市公安局对杜军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31日,县公安局对杜军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杜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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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定远县纪检监察委员会、滁州市广播电视台
编辑:栾心怡/初审:周艳丽
审核:侯莹莹/审签: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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