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行不义必自毙!”

广东广州,一男子半夜进入别墅区,准备实施盗窃,结果被两条大黄狗撕咬!

哪曾想,男子因此而命丧黄泉,事发后,其家属向狗主人索赔66万元,遭到拒绝后,双方开始对簿公堂!(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时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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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人公是连某,人送外号黄老邪,他生活并不如意,年少无知,又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初中没毕业就开始混迹天涯。
由于缺乏技能和学历,他只能找一些低薪工作,而他的雄心壮志却比天高。
随着时间的流逝,黄老邪很快发现,生活并不是他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自此以后,他的生活陷入了一种堕落的状态,整天游手好闲,没有方向。
他渐渐沦为了一名小偷,从此走上了靠盗窃来发家致富的道路。
可他万万没有想到,这一错误的选择,竟然变成了他命运的分水岭。
黄老邪因盗窃被多次抓和判刑,但这并没有阻止他那双罪恶的手,他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
俗话说,欲让其灭亡,先让其疯狂!这也许就是对他人生轨迹的鲜明写照。
一天,黄老邪准备盗窃当地一家豪华的别墅,他经过多次踩点,确定这是一个大户人家,肯定能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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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他悄悄潜伏在房子外,打算翻墙而入,可这个计划远没有他想象的那么顺利。
就在黄老邪准备跳下院墙时,突然听到院子里,传来了两条大黄狗的咆哮声。
他定睛一看,原来院子里有两条巨大而凶猛的狼狗,而且还没拴绳,两条大黄狗一边恶狠狠的盯着他,一边对他疯狂的吼叫。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况,黄老邪知道,如果贸然跳下去,他肯定不是这两条狗的对手。
突然,他灵机一动,想到了一个非同寻常的方法。
黄老邪回到家,拿了两块掺有农药的骨头,他顺着院墙的一侧,将这两块骨头扔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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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他点了根烟,心想,办法总比困难多,在它们悄无声息之际,就是自己发财之时。
半个小时后,院子里的犬吠声,已经渐行渐远,他认为那两条狗已经驾鹤西游了。
于是,他毫不顾忌地翻墙进入了院子,准备实施盗窃。
可他做梦都没想到,事情并非如他所愿。
也许是因为农药的剂量不够大,两条大黄狗发现异常情况,逐渐苏醒了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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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邪突然发现自己身处险境,而两条大黄狗已经恢复了战斗力!他试图夺路而逃,但已经来不及了。
两条狗一跃而起,将他扑倒在地!
邻居们听到狗的撕咬声和黄老邪的惨叫声,顿感不妙,大家匆忙赶来,但为时已晚,黄老邪在两条狗的撕咬下,已经没有了气息。
民警赶到现场,认定黄老邪是入室盗窃者,死于犬齿之下。
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黄老邪的家属觉得事情并不简单,认为如果狗主人将狼狗拴住,悲剧也许不会发生。
于是,他们要求狗主人李先生支付各种费用,合计66万元。
李先生感到很不解,他认为黄老邪入室盗窃,就是自作自受,为什么还要赔偿呢?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后黄老邪的家人选择与李先生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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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教导我们,生活中充满了未知和变数,黄老邪的错误选择,最终导致了他的悲剧,但狗主人的责任也不容忽视,法律最终会如何裁决呢?
首先,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取决于被盗物品的价值,还要受到盗窃情节的影响。
如果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情节,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黄老邪明显实施了入户盗窃的情形,已经进入了刑法的射程之内。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这个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狗主人李先生拥有狗的管理责任,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最后,民法典规定了成年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黄老邪属于成年人,他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正确的认识,知道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
他明知别墅内有狗,还选择故意闯入实施盗窃,这种行为本身就存在着重大过失,属于甘愿自担风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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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和原则,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黄老邪实施了入户盗窃,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便他没有当时的严重后果,也注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先生作为狗主人,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考虑到黄老邪明知有狗存在,还故意投毒并闯入实施盗窃,李先生可以不承担责任。
黄老邪作为成年人,他对自己的行为应有正确的认识,因此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终,经过一审和二审审理后,都认为李先生不存在过错,不应该为黄老邪的后果负责。

因此驳回了黄老邪家属的诉讼请求,黄老邪家属两审均以败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