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凌晨,在重庆万州区,陈某因被前夫李某殴打并被追打至青岩坡而向警方报警。民警及时响应,将其护送回家尝试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李某的情绪越发激烈,不仅继续攻击陈某,还对民警发起攻击。

当民警试图约束李某时,其69岁的母亲万某突然介入,持菜刀袭击警方。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威胁,尽管警方发出警告,但在万某不停手的情况下,民警被迫开枪,导致万某受伤。

遗憾的是,尽管经过急救,万某最终还是不治身亡。这起涉及“警察开枪”的事件,迅速在公众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检察机关已经介入,对此事件进行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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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在于:如何权衡现实威胁与合规执法?

A网友,沉浸在公众情感中,似乎对“罪不至死”的观点有着某种偏执。他们认为年纪大了的老太并不构成真正的威胁,质疑警察的应对过当。他们似乎忘记了,当危险来临时,没人会去计算威胁者的年纪。

但B网友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这并不是对开枪的争议,而是对开枪程序的质疑。即使面临威胁,执法机关仍应严格遵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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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挥舞菜刀确实对警察构成威胁,但是否达到直接开枪射击的程度仍有待审议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以下简称《使用枪支规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佩带枪支。从这一点上,涉及到万某的暴力侵害行为,出警警察佩戴枪支是符合《使用枪支规范》的。

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警察是否应该佩带枪支,而在于警察在何种情境下、如何使用枪支。

依据《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对此,老太胡乱挥舞菜刀确实对警察构成了威胁,但是否已经达到直接开枪射击的程度仍有待审议。

重点来看《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它们详细规定了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出枪警示、鸣枪警告以及开枪射击。在老太挥舞菜刀的情况下,出警民警首先应当对其进行出枪警示,并迅速表明身份,命令其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同时口头警告其拒不服从的后果。如果警示无效,可以视情进行鸣枪警告。

只有在经过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且判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如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才可以开枪射击。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虽然存在需要开枪射击的必要性,但通报内容中并没有详细说明出警民警在开枪前是否完全按照《使用枪支规范》进行了出枪警示、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特别是是否进行了“对着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示警”。

综上所述,对于涉事警察的开枪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下定论。但在《使用枪支规范》中对于开枪前的警示和警告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正是B网友所关心的。在法律层面,更重要的是对程序的严格遵守。从这个角度,我倾向于支持B网友的观点。

我们也理解事件中警察所面临的现实威胁。在应对类似紧急情况时,警察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生死攸关的决策,以保护自己和公众的安全。在如此高压力下,决策往往不容许半点差错,因此需要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慎重行事。因此,需要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全面的培训和支持,以帮助他们在高压环境中更冷静、更专业地应对各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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