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2022年又出一商业秘密大案!
——记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撤销案
导言: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可以概括得出的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价值性和权利人已经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此前代理了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凭借专业的职业素养和精湛的法律知识,最终帮助案件的当事人齐先生在侦查阶段即确定没有犯罪事实而摆脱了嫌疑,让我们往下看看吧!
齐某口供,初展眉目
2021年11月中旬,郭某以私人名义找齐某适配模型到A300的芯片上面,模型是郭某自己用pytorch框架训练的一个cascade模型。齐某通过查阅华为的社区网站,发现芯片里面支持的模型列表中包含cascade,并且资料全部都有是开源的。后来,齐某因为不懂郭某提供的开源资料中的转换算法,因为王某(Z公司员工)算法开发研究生的身份,他找到了王某帮忙转换、训练这个模型。模型训练完成后,齐某将模型转发给了郭某,后因运作问题,齐某告知郭某模型的转换流程是华为和商汤开源的,以及推理代码也是开源的。于是齐某请求王某在郭某提供的华为云上面打包了一个模型转换的docker容器环境(不含推理代码),并根据郭某提出的推理代码(SDK)接口的设计要求,齐某基于华为mxVision提供的例子,即打成动态库的推理代码,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律师出手,拨云见雾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了解案情之后,认定了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技术秘点是否具有公知性,即本案模型所应用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根据Z公司出具的技术秘点鉴定意见,律师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对于涉案技术的非公知性状况和相关损失评估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人认为,首先,鉴定涉及深度学习算法,且涉及到相应的模型适配和转换技术,短短2-3个月的时间,原鉴定机构很难对相关的算法模型和转换技术做出深度的理解和研究,在理解不透彻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失误;并且,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在网上检索过历来的商业秘密检索报告,没有出现过Z公司主张的三个秘点以及相似深度学习相关的资料,所以对历来的商业秘密检索报告这种方式只有参考价值,没有直接对比的价值和意义;最后,对于专家意见,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也提交给了公安机关于教授关于pytorch,cascade,mmdetection 开源且公开公知的情况的书面材料,然后于教授表示没有接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来自鉴定机构的询问。
结合以上需要重新鉴定的理由,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进一步提出:Z公司所主张的三个秘密点,均为开源且公开公知的技术,其中涉及的代码、工具,均可以直接从网络上面下载。具体而言,Z公司关于同一性鉴定的鉴定材料必须是非公知性,否则该鉴定的权利基础不正确,Z公司的损失评估鉴定报告有效的前提必须是材料是非公知性,否则该鉴定的权利基础不正确。
非公知性,制胜法宝
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秘密性”的一部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外延是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因此它体现的是秘密状态的相对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对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判定方法,给读者朋友们提供了以下建议。首先,应明确哪些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其次,在排除了上述明显可以认定为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后,应审查确定经营信息的公开程度。
最后,审查上述信息的公开范围。
结语
如果您需要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请选择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如果您需要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请选择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如果您需要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条,您更需要选择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侵犯商业秘密罪胜诉率稳居律界榜首。本案中,当事人齐先生正是及时联系上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的帮助和公安机关的秉公执法下,在侦查阶段即被确认不存在犯罪事实,案件得以顺利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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