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广州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12年

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5起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进口药品、疫苗、医疗美容药品、特病药品、口腔科非处方药品等不同药品类型,包括网络犯罪、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医保骗保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一审刑事案件2.8万余件,判决人数3.8万余人。

南都记者留意到,其中一宗典型案例为张某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该起案件涉及广州一家科技生物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

两兄弟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刑

张某松、张某林为两兄弟,广东梅州人,2017年1月14日两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其中张某松为广州某科技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11月份到2017年1月份期间,张某松、张某林兄弟二人为非法获利,在租赁的广州市白云区某仓库内用裸瓶“冻干粉”改换包装后假冒不同品牌肉毒素,并多次向他人销售。

案情资料显示,2016年11月23日,张某松、张某林通过快递物流,以每支15元的价格向其下线袁某某销售假冒肉毒素6000支,袁某某向张某松转账90000元。

2017年1月3日,张某松、张某林同样以每支15元的价格向袁某某销售假冒肉毒素4060支,袁某某向张某松转账60000元,直接邮寄给袁某某下线,该批假冒肉毒素后被陕西省渭南市某局扣押。

经统计,张某松、张某林兄弟二人为非法获利,合计向袁某某等人销售共计13060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处扣押涉案产品共计25090支。

经查,两人生产、销售金额共计57万余元。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涉案产品均未检出A型肉毒素成分。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松、张某林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2022年11月30日,一审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松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万元;张某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判决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之后,张某松上诉称,其销售给袁某某的是“冻干粉”,不是肉毒素,请求对其改判或发回重审。

张某林上诉提出,其不参与公司经营,只是看管仓库和收发货,同案已决犯袁某某犯罪金额与该案相当,但判处刑罚很轻,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据同案犯袁某某供述,她从2016年9月开始销售假药“肉毒素”,都是小玻璃瓶装的白色粉末状药品,盖子根据需求可以换不同的样式,瓶子上没有任何包装和标签,都是从广东一个人处(张某松)购买。

袁某某提到,每次交易后,张某松都会在当天或者第二天给她发快递的照片,也给她说过想要什么盖子就有什么盖子,即盖子一换就是不同的“肉毒素”品牌。据了解,张某松销售给袁某某的价格是每支15元,袁某某给她的下线刘某某为每支50元。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松、张某林二人共同商议以冻干粉冒充肉毒素进行销售,该二人三次向袁某某销售假冒肉毒素的事实清楚、正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张某松、张某林的辩护人提出的在上诉人的仓库、车辆上查获的各种“冻干粉”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松、张某林二人或从厂家进购裸瓶冻干粉,自己更换瓶盖后冒充肉毒素出售,或按下线需要,要求厂家生产不同颜色瓶盖的裸瓶冻干粉,而后再冒充肉毒素进行出售。查扣在案的裸瓶冻干粉已经完成了生产,应计入犯罪金额。

二上诉人既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又有生产、销售假药的客观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2023年6月1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