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女子开车坠入沟内不幸溺亡,事发后,警方经过调查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单方事故,可是,女子的父亲对于这个结果并不接受,耿耿于怀了4年,父亲认为,这件事情一定和女婿有关,因为很多疑点解释不清楚。

张女士和丈夫一起做生意,为了方便,两人买了一部车子,可是有一天,张女士在开车回家途中失联,最后车子翻到了沟中,沟里的水并不深,有一米多深,车子并未完全翻进去,只是趴在沟里。但是,让人意外的是,张女士却因此丢了性命。

事发后,由于车子上有行车记录仪和卫星定位软件,调取之后发现,记录的轨迹和事发地相差足足一公里,而定位软件显示,在距离事发地4公里之前,张女士曾经停了车,调取距离事发地220米监控,从这里开始车速变快了,她的车子前方有车,比她快了两秒。

对此,张女士的父亲老张认为,最后这4公里不能确定是女儿在开车,加上此前张女士和老公一直闹矛盾,张女士的社交平台签字已经变成了:如果我去世了,那么凶手近在眼前。

而事故现场的情况,也让老张疑惑不解,女儿是从后排被拖出来的,是仰面朝上躺着,车子是四轮朝天,怎么会在后排去世,按理说应该在前排才对,这不符合常理。

加上行车记录仪和卫星定位软件车智汇都出现了故障,由此怀疑是女婿干的。

可是,女婿对此并不认可,无论是刑警队还是交警队,都对自己进行过调查,而且都去自己家调查后,能有什么问题?事故认定都出来了,他还是没完没了找自己麻烦。

女儿去世了,作为父母,当然是心都碎了,要为女儿讨要一个说法,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

有人说,疑点确实有,明明在驾驶位,怎么会跑到后排上了呢?有人就反驳说,撞击惯性大了,不要说后排了,后备箱都有可能性。

当然,还有人说,丈夫如果故意设局致妻子死亡,那么动机是什么,而且,如果经过尸检,在没有被麻醉以及醉酒等情况下,让一个女子开车同时到沟里去,是不是不太可能。

警方经过调查,并未启动刑事立案,说明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案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所谓的犯罪,至少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有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才会立案调查。

一般情况下,对于警方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后,受害人享有哪些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即受害人有权向做出决定的不么你申请复议,不服复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复核,同样,还可以向检查机关进行投诉。

如果张先生这样做了,依然没有立案,那么显然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是现有证据不足,此时就要做出对嫌疑人有利的解释,依然是不能对嫌疑人做出有罪推定。

当然,张先生质疑是女婿做的,作为一名失去女儿的父亲,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无端指责,也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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