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常州武进区检察院竟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结果竟然是不起诉!
——商业秘密辩护代理纪实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维权二十年。最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姜某、薛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姜某的委托后,指派邱戈龙律师担任姜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本案当事人和阅读卷宗,辩护人认为姜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及时提交了不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也在收到意见之后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战事告捷!
公安指控
当事人姜某在YY公司工作期间用U盘从负责技术研发的H处拷贝了全套CAD生产图纸。2016年年底,姜某、薛某从YY公司离职,姜某未将U盘还给YY公司,也未对图纸进行删除。姜某、薛某于2017年年初共谋开办JX公司,被告姜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并负责生产,薛某任销售负责人。两人利用U盘中YY公司的全套CAD图纸生产与YY公司相同的LX系列A锅炉。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JX公司累计销售各类型号的LX系列锅炉327台。经常州H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姜某、薛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璍源公司造成税前损失2496924元,税后损失1872693元。
销售流转,产品承载信息已公开
律师们从本案的事实及卷宗材料证据出发,指出,YY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中所涉技术信息因相关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存在拆机可见、商业秘密权利用尽的事实,而鉴定意见等证据也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YY公司所主张保护的相应秘密点不全部符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要件,不能认定为都是技术秘密。
离职后持有,并非法律禁止
我国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员工离开原单位后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的权利。反而规定,职工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本案中,JX公司所形成的锅炉生产技术信息系行为借鉴同行业公知技术通过自主研发而成,并未侵犯YY公司的任何权利,行为人的锅炉技术已成为了行为人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与YY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之间的界限极难区分,并且相关的锅炉技术相对简单,YY公司主张的锅炉技术应不认定为商业秘密,当事人合法拥有技术信息,怎谈侵犯。
损失两百万?妄下结论!
侦查机关直接以JX公司的获利情况来推定“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不应当在刑法上适用,同时损失报告中存在锅炉单价报价过高,部分成本并未扣除,与本案技术秘密无关的锅炉配套除尘器利润尚未剔除,锅炉数量未调查核实直接以台账数量认定不严谨,导致认定JX公司销售锅炉过高,评估金额过高,损失评估报告有误,不能真实反映YY公司的“损失”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统计两百万损失明显是无稽之谈。
侦查违法,排除证据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在侦查时涉嫌存在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的有关规定,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影响司法公正。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对物证的来源、搜集程序有疑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结果
结语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本案中,当事人姜某携属于其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的锅炉技术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自主研发、推陈出新,却遭商业秘密罪指控,感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凭借律师们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能力力挽狂澜,给出正义圆满的结局!
声明
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要求网站下线。
本裁判文书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