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接受委托的一件袭警罪案件顺利结案,经过我们辩护,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顺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

案情:

李某醉酒后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吵,后殴打张某,张某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时,口头传唤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因醉酒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后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李某被戴上手铐强行带上警车,在警车上李某因手铐戴的太紧与民警发生推搡,并抓挠民警手背,致使民警皮肤轻微挫伤。

李某因殴打张某,被处以罚款的治安处罚。同时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袭警罪,对其立案侦查,后被取保。

办理:

接受当事人李某委托后,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我们及时到检察院进行了阅卷。了解案情后,我们认为李某的袭警行为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且李某的袭警行为是在处于醉酒状态、丧失判断能力和理性的状态下实施,主观恶性不大;同时我们又协助李某与受害民警进行多次调解,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民警损失,获得谅解。

我们及时将详细整理辩护意见递交检察院承办人,经过多次与检察院承办人沟通、争取,最终检察院认为李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16条和177条的规定,依法决定对李某不起诉。这一结果为李某避免留下了犯罪记录,对其本人及子女以后的工作、生活至关重要。

总结:

在为该罪提供辩护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需要结合案情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综合判断:

1、袭警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刚刚增设的罪名,刑法条文对暴力袭击的方式、程度等缺乏具体描述,需要结合现实语境、刑法罪名体系立法目的来理解袭警罪的“暴力袭击”: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袭击”即乘其不备、突然打击,本身即带有暴力攻击性。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当理解为主动与警察对抗、以暴力方式攻击警察。对于那些为摆脱警察强行控制实施的挣扎性反抗性行为,虽然与民警有肢体冲突甚至轻微抓伤、咬伤民警,也不应认定为袭警犯罪,这也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原理;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立法机关将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放在一个条文中规范,作出“暴力袭击”与“暴力阻碍”两种不同表述,体现了两罪对暴力性质与程度的不同要求。即袭警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攻击,妨害公务罪的暴力性质侧重于阻碍,袭警罪的暴力程度明显大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否则也无需将原本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形升级为独立罪名;

从目的解释和执法效果来看,刑法增设袭警罪,旨在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但司法实践中将推搡、撕扯等轻微肢体冲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袭警行为作为犯罪处理,不仅惩治教育效果不好,还影响警察执法形象和良好警民关系。

因此,对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节显著轻微、悔改态度明显的袭警行为,应当运用刑法总则“但书”条款作出罪处理,不宜泛化打击。

2、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出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认为:在处理袭警案件时,需要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袭警的行为并非一律作为犯罪处理,还需要结合行为手段、情节等做出综合性判断。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只是辱骂,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一般的肢体冲突等,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