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的两个小学生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结果遭到的惩罚仅仅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只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
如果换成一个成年人,像他们这样性侵、虐待、殴打受害人长达一年之久,又会是什么样的惩罚?
接连不断发生的校园霸凌事件已经告诉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变成了某种纵容。这让那帮小恶魔们有恃无恐。
说实话,我特别反感校园霸凌这个词。这四个字,把巨大的社会问题困在校园里,仿佛都是未成年人之间的小摩擦。
然而被校园霸凌这个词遮蔽的,是具体的暴力,比如虐待、殴打、抢劫、强奸、谋杀……所有的罪行都因为犯罪者的年龄而大事化小。
和校园霸凌同样让人反感的词还有家暴,它同样把巨大的社会问题、严重的犯罪行为以家庭的名义给消解掉了。
现代法律讲究的是同态复仇,犯罪就是犯罪,你不能因为实施犯罪者是未成年人或者与受害人是配偶关系就区别对待。
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正义无法伸张,受害人继续遭受折磨。就像新闻里这两个小恶魔,家长联名要求他们转学,然后呢?倒霉的就是另一个学校的孩子。
说实话,对于这种无缘无故施暴、充满主观恶意的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对他们没有作用,这就是两个反社会人格分子,他们应该去的地方就是监狱和精神病院。
其实面对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法律并非没有给出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法律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我们仍然高估了坏蛋实施犯罪的年龄下限,这次这两个学生,都只有9岁。
如今的未成年人绝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懵然无知和柔弱,物质的富足和信息流通的迅捷,让未成年人们无论在生理还是心理上都远比我们以为的成熟。
比如前些年那个奸杀10岁女童的大连少年蔡某某,就在微信群里发言庆幸自己虚岁14岁。
也就是说,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能起到了反作用,让不足年龄的未成年人干起坏事来有恃无恐。
所以,当未成年人有足够的能力实施犯罪,同时又有足够的理性利用法律漏洞的时候,法律就要做出回应了,比如调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增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
然而现在看来,无论你将这个年龄调到多低,都可能会有人突破这个底线。那么为什么不拿掉这个底线呢?
在美国,各州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一致,有22个州,10-12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将接受制裁。还有4个州刑责年龄低至6-8岁。
其余24个州则不考虑年龄,直接根据案件情况判罚。这意味着在这些州,儿童犯法与成人同罪。
我们都知道,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世界的共识。但我觉得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保护儿童免受伤害,而不是纵容儿童伤害他人。
在犯罪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有人有特权,无论他是未成年人还是精神病患者,犯罪就是犯罪,对罪犯的宽容就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所以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我的建议就只有两个。
要么,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视同仁,有多大的罪行实施多大的惩罚,不要让年龄成为小恶魔们的保护伞。
要么,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他们的犯罪后果。比如对受害人家庭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得让他们感觉痛到无法呼吸。
虽然我们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但有些行为,那真是忍无可忍就无需再忍。
要知道,犯罪行为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年龄而改变其性质。当恶行不可原谅时,宽恕就是另一种恶。
日本作家凑佳苗写过一本小说《告白》,讲述的是一名女教师对杀害她孩子的几个学生实施复仇的故事。
里面女主人公有一句台词,虽冰冷却又真实:“如果你是邪恶的,那我又何必提醒自己你还只是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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