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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仅供配合叙述

现在法院的执行查控网络系统已经十分全面,被执行人只要银行账户里有钱,法院就可以冻结和划拨就,非常快捷。

但是,事实上只有一些常见的较大银行才被并入到这个查控系统中,许多地区性小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并没有在类似系统中。

因为法院与这些银行的合作都是通过“总对总”协议的方式来实现的,即银行全国总部与以前的银监会,以及法院签署三方协议来实现。而村镇银行、城市银行等地区性小银行要么缺乏这样可以统筹的总部,要么缺乏实现的网络系统而没有加入,外资银行则多出于客户信息保密和费用分担等原因。所以,一些不多见的小银行成了这个查控系统的“漏网之鱼”。

那么,如果“老赖”通过这些银行来开户,是否就可以规避法院的执行措施呢?

有可能造成一定的麻烦,但无法完全规避。因为,法院虽然无法通过上述系统来执行划拨,但不等于无法在现实中执行,法院还是可以通过传统的方式来实现,到银行的开户营业网点,出具协执函要求银行协助进行查询、冻结和划拨。只不过时间和费用成本增加了,而且执行庭通常案件积压严重,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的账户信息和财产线索,一时半会儿还不一定叫得动。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