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24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人口流入,提升人口能级,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经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如下:

在呼和浩特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且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之后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提高为25倍。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