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大力支持首套住房,合理支持二套住房,满足人民群众住房合理需求,激发住房消费活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地(各旗县区均为独立购房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对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三、购房人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一)三代及以上共同居住的家庭;
(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
(三)子女已满18周岁未独立生活的家庭;
(四)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回本市就业的家庭。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人购买2套以内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利用公积金贷款且不限定使用次数。
五、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存量商品住房时,可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账户支取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两部分总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
六、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商品住房时,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房租,最高提取额度8000元/人/年。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实行契税先征后补,购房人在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由购房地旗县区财政按照购房人缴纳契税的全部额度(100%)进行补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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