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陈大爷和老伴拿着12000元的退休金,却被女儿送去了养老院,他们在这里吃不好、住不好、睡不好,想要回家,可是女儿一再阻拦,不让他们回去。

(素材来源于:天天630新闻)

陈大爷今年88岁了,他和自己的老伴最初是住在自己的小房子里,并没有去打扰自己的女儿。

而后来,他们居住的地方被拆迁了,也赔偿了一部分拆迁款,所以就搬去和女儿一起居住了。

他们就这么一个女儿,在老伴没有生病之前,大家相处得也还比较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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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陈大爷和他的老伴每个月一共有12000的退休金,陈大爷7000元,老伴有5000,所以在经济上反而还可以贴补女儿一家。

不过当老伴得了老年痴呆后,家里就多了很多事情,对方会经常出门走丢,还会莫名发脾气,女儿为此也劳心费力。

后来女儿就和陈大爷商量,干脆将他们送至养老院,这样女儿上班后也放心,那里有吃、有住,并且还有人照顾。

可是陈大爷不同意,他早就听说里面有点比较乱,怕去了不安逸。

但是又看着女儿很辛苦,不但要上班,还要买菜弄饭,有时候还要出门找老伴,最后就同意先去看看,如果不错就留下来,如果不好再回来。

于是,女儿就带着他们去办理了入院的手续,可是去了后,陈大爷才发现,养老院和自己之前想的一个样,吃不好、睡不好,也不让出去,每天就关在里面,很不自由。

他便给女儿打电话,说他们已经试过了,里面确实不怎么好,想要搬回去。

可是女儿却不同意,说你们才去多久,再试一试吧!

又过了十天半个月,陈大爷还是不习惯,于是又给女儿打电话,说他们要搬出去,让女儿去办理出院手续。

女儿为此很心烦,有时候都不接陈大爷的电话,而院方也为了保证老两口的安全,经常阻止他们乱走。

为此,陈大爷想要出现的愿望难以得到满足,于是就找来媒体,想通过他们得到想要出去的目的。

可是调解员还没有进大门,院里的工作人员就拦住了陈大爷,不让他和调解员见面。

而陈大爷大声呵斥对方,你们要干什么?我要向他们说出自己的心里话。

而工作人员却说,你不能出去,也不能接受采访,我们得对你的女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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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爷说:我是来享受的,而不是来受你们约束的,我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了吗?于是呵斥工作人员赶紧走开。

后来调解员给工作人员说,我们和陈大爷就说几句话,你也不要在旁边阻着了。

最后陈大爷面对镜头,说在里面吃不好、住不好、睡不好,他和老伴想回去。

还说:由于拆迁款都给女儿,他们没有办法再买房,但是他们可以租房住,承诺绝对不会去影响女儿的生活。

陈大爷对以后的生活也有规划,他说和老伴有12000的退休金,出去后可以租房住,到时候再请一位保姆,完全可以过得很好,不用在这里受罪。

后来,调解员也帮忙联系上了陈女士,也就是陈大爷的女儿,他们把陈大爷的诉求转述给了对方,而陈女士却说:她不接受采访,也不同意父母搬出来,随后就匆匆挂断了电话。

而陈大爷听到后,也默默流泪,坐在轮椅上转身离去了。

而调解员也联系到了律师,问女儿是否有权利强行要求自己的父母在养老院居住呢?

对方说:看陈大爷的言行举止,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女儿没有权利代他们作决定。

对此大家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他们说:退休金有12000元,完全可以在家里过得很好,请一个保姆绰绰有余,女儿再经常去看看他们,不是很好吗?

还有人说,女儿太武断了,只考虑自己,即使再苦再累,那也是辛辛苦苦把自己带大的父母啊!必须得按照他们的意愿来尽孝才对。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女儿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也不好评价,但是陈大爷虽然88岁了,坐在轮椅上,行动不太方便,但是他的言行举止得体,思维逻辑清晰,可以认定,他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应该按照他的意愿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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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综合上面两条来看,只有当陈大爷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才属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这时候,才应该由自己的女儿代为做决定。

而以现在陈大爷的状况来看,他是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事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女儿不得干涉陈大爷想要出来的想法,同样养老院也不能故意设置障碍,阻止他们回家。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