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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杨某、徐某(均已判决)共谋,采用“买单配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由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负责购买外汇、出口货物信息和办理退税等事宜。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黄某在明知杨某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并以宁波蒂赛利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目的是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向王某和蒋某二人购买外商在国内直接采购的,不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服装信息,然后以收取报关货物报价一美元8分人民币的方式卖给杨垚出口货物信息74单,其中已退税65单,退税金额人民币88511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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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中,如何认定各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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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专业辩护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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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杨某、徐某共谋,采用“买单配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由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杨某负责购买外汇、出口货物信息和办理退税等事宜。被告人黄某在明知杨某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并以宁波蒂赛利公司名义报关出口,目的是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向王某和蒋某二人购买外商在国内直接采购的,不需要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服装信息,再卖给杨某牟取非法利益,符合上述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买单配票”是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方式之一。所谓“买单”,是指行为人向货代、报关行等购买不能或者不需要享受退税政策的报关单信息;“配票”是指虚受相应的增值税专票。除了配票外,还要通过配货、配汇,从而营造货物出口的假象,以期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在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中,需多方参与才能实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但各方角色不同分工不同主观故意不同,那各方的刑事责任如何评判:

(一)买单方

买单方之所以买单,是为了通过后续的配货、配票、配汇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204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因此,买单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卖单方责任

卖单方如果明知买单方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则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三)配票方

在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配票方向买单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配票方会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配票方明知买单方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则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买单方作为虚受方,也会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根据法释[2002]30号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虚开行为和骗税行为构成牵连犯,择一重处罚。一般而言,根据现行有效的刑事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为重罪。

(四)配汇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因此,配汇方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