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四批)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打造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公布“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1、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2月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具有减肥功效的“YSO Majic”咖啡、蔬菜植物酵素压片糖果和糖芯巧克力,投诉人购买服用后感觉心慌且无法入睡。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委托检测,结果显示含有药品西布曲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西布曲明成瘾性较强,严重危害身体健康,曾经作为减肥辅助治疗药物,但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了严重的副作用。我国早在2010年就已经禁止在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有西布曲明的制剂和原料药。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不法分子还是铤而走险,利用年轻女性爱美的天性,生产出披着“奶茶”“咖啡”“巧克力”等零食外衣的减肥神器,在微信朋友圈等交友平台大肆售卖。目前我局已联合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减肥食品系列案件4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

案例2、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网络交易案

2023年5月5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网站进行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双氧水、硝酸等化工产品销售,在2022年初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通过自建网站从事危险化学品网络经营,但直至检查时止,未在该网站公示其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当事人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网络交易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不仅会令人产生眼鼻刺痛、流泪不止、头晕、恶心胸闷和呼吸不畅等不良反应,严重的还会因此缺氧死亡。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活动日益增多,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违法通过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一些电商平台或网站审核把关不严,入驻商家随意发布危险化学品销售信息,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案例3、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4月13日,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土坝孜农贸市场摊主谢某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719.7元的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民生问题,不仅要做好快速检测工作,也要加大对农贸市场产品的抽检力度,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切实履职尽责,保障人民群众的“菜篮子”安全。同时考虑到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实际情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罚额度裁量上给予充分考虑,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案例4、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潘集区芦集镇某母婴生活馆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9月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潘集区芦集镇某婴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柜上摆放的脾牛®脾牛脾氨肽™牛脾肽饮品有“喝脾牛脾氨肽,跟感冒咳嗽说拜拜”的宣传牌,另有一份标题为“一份来自中国全科医学网的文献”的宣传单页,内容载有“脾氨肽能增强患儿TH1介导的细胞免疫,抑制TH2介导的体液免疫,调节TH1/TH2细胞因子平衡、临床疗效确切、安全性高”等内容的宣传。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脾牛®脾牛脾氨肽™牛脾肽饮品属普通食品。执法人员认为普通食品宣传其能够消除感冒咳嗽症状,是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有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意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3年1月1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通的消费者因为对商品认知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在消费时对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容易产生误解、导致上当受骗,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也不利于同业者之间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扰乱了整个市场的有序性,破坏了市场竞争原则,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的蔓延。

案例5、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美发中心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案

2023年6月20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谢家集区某美发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行有“VIP贵宾金卡”,在该卡上显示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经查,当事人卡片上的内容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因此,合同的签订与否以及签订的内容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在实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大多数均为经营者事先拟定相应的合同内容,消费者只有签订与不签订两种选择,这对消费者来说,其无疑处于弱势的一方。而格式合同中,一旦再出现违法违规条款,则必将对消费者带来更大的损害。在本案中,经营者在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上注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这几乎剥夺了消费者的话语权,一旦发生纠纷,必将极大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6、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快捷宾馆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案

2023年2月2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据投诉依法对大通区某快捷宾馆进行检查,得知,大通区某快捷宾馆在携程网发布有客房广告,消费者通过携程网预约大通区某快捷宾馆标准间2间,支付金额228元,消费者及家人朋友共计7人到店办理入住,当事人认可拒绝消费者入住的事实,但当事人以携程网擅自改动其预设价格和入住人数过多为由拒绝消费者及家人入住。消费者取消订单后,携程网退回已支付金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3月21日,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网络销售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照片或者视频了解产品情况,这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网站消费有欺诈行为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网站并留存相关证据,可以选择录音、网站截图以及真实情况视频照片等作为证据进行保留,方便维权时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消费领域监管,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案例7、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2023年3月17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夏某经营的“淮南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吾悦广场负一层仓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仓库内贮存了13袋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信息的预包装大米,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无标签大米用于当事人店内制售米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6月 1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标签大米13袋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使用无标签大米制作米饭,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从正规渠道购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并做好索证索票。

案例8、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某超市违法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4月3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收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淮南经开区某超市销售的大青椒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6月2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款1015元的行政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科学安全使用农药尤为重要,因此,农户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应当科学安全使用农药,严禁超剂量使用农药,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农产品出了农药安全间隔期方可上市销售。上市农产品严格遵守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对种植的产品自我承诺,如实开具合格证,便于质量溯源,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监管执法部门要通过强化执法检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和加强宣传培训等措施,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9、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田家庵区某川菜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3年0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田家庵区某川菜馆储物仓库有以下过期食品:1.肉排腌制料18袋,2.鸡柳腌制料36袋,3.鱿鱼须调味料4袋(上述未开封的过期调味料已责令当事人现场销毁),另执法人员在该川菜馆操作间的操作台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鱿鱼须调味料1袋。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2023年7月2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已开封鱿鱼须调味料1袋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着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能否保障食品安全,让人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使用过期的食品调味料制作菜肴,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

案例10、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通区某美容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广告案

2023年6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通区某美容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墙面张贴有宣传贴纸,内容含有“治疗疾病”等。现场货架摆放有玫瑰精油、医疗器械三伏天穴位压力刺激贴。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三伏天穴位压力刺激贴和化妆品玫瑰精油,是为顾客提供按摩服务时使用。当事人将印有“治疗疾病”内容的衬纸一张张贴店内墙面用于宣传,产品价格包含了用于熏蒸熨灸服务的商品和包装、衬纸等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6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广告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部门将不断加强市场监管,遏制虚假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轻信广告宣传,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3年9月29日

来源: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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