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涉罪行政罚款能否折抵罚金刑?

一般来讲,已受过行政处罚的,此前缴纳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如果刑事案件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移送行政机关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但是没有达到入罪标准,并且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再发生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的,一般不再累计计算交易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已执行的违法所得及罚款数额可以予以折抵。

案例:(2017)粤03刑初847号

谢冠华、朱辉、黄正中、刘子轩、孔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 被告人朱辉因本案犯罪事实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被处以人民币90万元的罚款并已实际缴纳,因其所受行政处罚与本案刑事处罚基于同一事由,前述行政罚款依法可折抵本案罚金刑的数额。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2019)沪01刑初19号

唐汉博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审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其中,唐汉博、唐园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渊琦属于情节严重。唐汉博因操纵“银基发展“股票一节曾受行政处罚并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但在具体执行时应将对应的已执行违法所得及罚款数额予以折抵。

刑事风险提示

在金融强监管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大趋势下,最高检、最高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犯罪公诉、判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做好救济工作。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基于办案经验和证券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特点,由资深刑事律师、行政律师和金融非诉合规律师组成,未来对证券金融犯罪典型罪名涉及到法律问题整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视频,旨在为证券从业者及证券相关机构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为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尽绵薄之力。

康达·金融行刑衔接律师团队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是由康达律所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诉讼律师金融证券律师组建的金融领域以行刑救济为优势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证券、信托、基金、财务管理与传承、保险、银行等金融业务与合规、金融业务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和辩护。尤其擅长证券业务的投资与合规、证券违法行政诉讼案件、证券犯罪刑事案件,在证券合规的危机处理、行政调查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行刑衔接的全流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团队核心优势是从业二十余年行政法律师和刑事律师强强组合,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知名院校,拥有丰富金融业务服务经验、金融监管经验、司法工作经验,办理过大量涉及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行刑衔接案件,精通金融业务、熟悉监管法规政策、娴熟运用行政救济方式,精准掌握刑事救济和辩护。

同时,秉承团队化和专业化理念,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同时,注重法学专家指导和支持,形成了「法学专家+司法经验+资深律师」组合办案模式,保障大要案承办质量和专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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