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嘉定区消保委联合嘉定区检察院按照《关于共同做好支持消费者起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并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在区检察院就消费者李先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某健身房消费纠纷案召开听证。消费者李先生监护人、健身房负责人双方到场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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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区检察院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作了介绍。李先生1995年起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随后每年均有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的门诊或入院治疗记录。2023年5月30日杨浦区法院宣告李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亲周女士为其监护人。李先生于2023年2月至4月,先后十多次通过刷银行信用卡,累计在该健身房消费高达五十三万余元。事后监护人对此消费不予认可,要求健身房终止合同并退款。最终通过听证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健身房退款共计500594.60元,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达成庭前和解,退款也于8月2日到账。消费者监护人对此十分感激,送上了锦旗和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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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2023年4月19日,区消保委接到李先生家人代投诉,表示李先生有长达20年的精神病史,于今年2月至4月累计在某健身房消费53万元,希望消保委能协助其办理退款。接到投诉后,消保委立即开展调查、调解和约谈。消费者李先生两个月里购买了20年会籍卡以及多次私教课程,在4月上旬充完最后一笔后,精神病发作,在上海市卫生中心住院接受治疗。在调解会上,李先生监护人表示,在3月25日,监护人曾经到过健身房,告知李先生有精神疾病,以后不能再充卡。但之后,健身房又陆续让李先生充了20多万。监护人表示,现又要照顾病人,又要维权,身心疲惫,可以退让一步。3月25日之前的可以扣除百分之三十手续费,之后的全额退款。也就是,消费者愿意承担9万左右的损失,退款44万元。但健身房坚持按照正常消费行为办理退款,全部扣除百分之三十 ,即扣16万元左右,退款37万元。消费者监护人不同意。在调解没有成功的情况下,事后消保委又约谈了健身房相关人员,但健身房依旧坚持按照全额百分之三十扣除。
2023年6月30日,嘉定消保委启动《关于共同做好支持消费者起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程序,与嘉定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消保委法律顾问,就此案件疑难点进行分析、讨论。并一致认为,虽然消费者在消费后获得法院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但根据就医记录、消费者家人描述,可以判定消费者在消费时处于精神异常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支持消费者全额退款。因此,最终通过联合检察院,以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方式,召开听证,在扣除李先生已消费过的金额及部分其它费用后,其余全部退还,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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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区消保委将按照《关于共同做好支持消费者起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持续加强与区检察院密切联系、紧密配合,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全程协作的工作模式,进一步激活支持起诉制度,为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充分保障,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