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张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辆2799元的电动车,可是到货的时候,却发现是一只特大的大白鹅,他以为是店家寄错了,于是立即和对方联系,可对方的所有商品都已经下架,早已人去楼空。最后张先生只能联系平台,要求他们处理,而对方却说:你已经确认收货了,这笔钱很难追回。

(素材来源于:今日头条)

张先生家里有汽车,但是为了在高峰期出行时方便,于是就想再买一辆电动摩托车。

有了这种想法后,他便在网上大量地搜索,想看一看有没有在搞活动的。

他最信任的平台还是东哥,于是就在上面来回对比,最后看到了有一家店铺,自己喜欢的款式才2799元,比其他的便宜三四百元,于是就立马下单了。

之后,张先生就开始关注摩托车的物流信息,令他不解的是,摩托车居然没有走货运,而是直接走的快递。

于是张先生立即和客户联系,问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辆摩托车怎么能够走快递呢?可是对方一直没有回答。

张先生只能耐着性子等了三天,车子终于到了,但显示到货的地点是驿站的存储柜。

张先生有100个疑问需要解答,这辆摩托车放在储存柜能行吗?

于是他下去拿的时候,就打开了手机的录像,把取件的过程都录了下来。

正如他所料,打开存储箱后才发现不可思议,里面哪来的电动车,只是一只大白鹅玩偶而已。

张先生赶紧将自己拍下的视频上传给客服,问他们是不是寄错了。

不过当他打开页面的时候,发现店家之前上架的所有商品,都已经下架了,而自己给对方的留言,始终没有回复。

张先生隐约感觉受骗了,于是赶紧联系到东哥的客服,问他们能否帮忙追回这笔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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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说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就是张先生如果还没有确定收货,那么这2799元就还在平台,可以退还给他的。

如果是张先生已经确定收货,那么这笔钱有可能就给到了店家,当然给店家也有一个时间差,具体要查看运营那边的情况。

而具体东哥那边是什么的情况,客服后来也没有回复张先生。

后来张先生只能投诉到315,对方在和东哥那边联系后,张先生的售后已经上升到了高级客服那里,对方并且承诺,他们会给张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

张先生此时也是一肚子气,自己不说他们退一赔三,至少要把本钱退给自己才行呀。

后来经过多次协商,东哥愿意退回张先生的2799元,并且,另外赔偿100元钱。

张先生得到这样的结果后,也是挺满意的,有一种失而复得的感觉。

对此大家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他们说:店家可能是利用平台来刷单吧,应该好好管制。

也有人说,张先生的证据确凿,完全可以要求对方退一赔三,虽然店家联系不上了,但是平台还在,找他们就可以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店家玩得这么一出,让张先生直接损失了2799元,他们倒是跑了,该不该找平台来赔偿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件事,可以归咎为是平台造成的结果,因为他们审核不严格,导致这样恶劣的店家入驻,张先生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他们来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张先生的这次购物,让他直接损失了2799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直接赔偿这笔损失就可以了。

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店家存在欺诈行为,应该退一赔三。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但是现在店家已经联系不上了,是否可以要求平台退一赔三呢?

当然可以了,因为店家是入驻的平台,他们理应保护客户的利益,所以应该退一赔三。

他们完全可以按照对方入驻时留下的店铺信息,直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自己的损失以及违约金。

所谓的违约金,在对方入驻时肯定签订了协议,不准欺瞒顾客,销售假货之类的。

现在居然堂而皇之欺骗张先生,这显然存在违约行为,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这件事,平台起诉肯定是会赢的,并且对方也会赔偿他相应的损失,不过由于平台管理不到位,造成了顾客的购物体验不好,对他们的声誉也是有影响的。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