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阿敏明知阿莫(另案处理)贩卖柬埔寨妇女谋利,仍驾车帮助阿莫接送、周转被贩卖柬埔寨妇女,并提供银行卡或二维码为阿莫买卖柬埔寨籍妇女提供转账帮助,并从中获利1万余元。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阿敏涉嫌拐卖妇女罪,移送审查起诉。我所接受阿敏委托,指派谢磊律师担任其涉嫌拐卖妇女案件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背景和事实经过。阅卷后,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三次提交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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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行为人介绍柬埔寨新娘嫁给中国男子的行为,没有违背柬埔寨新娘的意志:

1、意识自主方面:柬埔寨新娘、中国男方、介绍人三方均陈述:柬埔寨新娘自愿到中国嫁人。

2、人身自由方面:柬埔寨新娘拥有行动自由、通信自由;其自身的配合,是涉案活动得以实施的客观前提,可以印证涉案婚介行为没有违背其意志。

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阿敏接送的柬埔寨女子,是被拐骗到中国嫁人的妇女。

2、阿敏自动停止接送件柬埔寨女子的行为,即便涉嫌犯罪,其依法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3、阿敏主动到案,如实陈述所知案情,即便涉嫌犯罪,其依法属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阿敏的涉案行为,主要是接送部分自愿来中国嫁人的柬埔寨女子,他仅仅获得低廉的运输费用,且中途退出,没有一直持续。即便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阿敏的行为在整个涉案活动中,所起作用小,获利少,依法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阿敏存在拐卖妇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

2、阿敏涉案情节轻微,即便构成犯罪,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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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结果:

通过三次提交辩护意见,数十次交流讨论,最终采纳了圣运律师的辩护意见,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阿敏参与拐卖妇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委托人阿敏终获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