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作为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确认,代表的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的确认。我国现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最基本的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那么,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能建立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该条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即学生身份并不当然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

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该条规定并不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与在校生建立劳动关系,而是明确在校生的校外实习或者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并不包含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愿望、以就业为目的的即将毕业、肄业的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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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主体之外。所以,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一种关系,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学校统一组织的、管理的实习,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此时当然不是劳动关系。

二是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此时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不视为就业,即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三是在校生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则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综上,提醒大学生及用人单位重视保留入职及在职相关材料,及时签订书面的实习或者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诚实守信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