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胡小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326xxxxxxxx6914,住河南省淅川县。电话:139xxxx5792

控告人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孙娟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孙娟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关于我与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蔡兴农民工劳务费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蔡兴借用资质与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垚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鑫垚公司在淅川县开发的鑫垚华庭1号楼和3号楼,后蔡兴将1号楼和3号楼的劳务承包给我,我与蔡兴于2015年11月24日进行了结算,蔡兴下欠我劳务费3780375.2元未付,因鑫垚公司和蔡兴一直拒不支付给我劳务费,我于2016年1月6日向淅川法院提起诉讼,淅川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豫民初43号民事判决。因鑫垚公司在该案庭审时作了虚假陈述,导致未判决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我承担责任。而实际上,鑫垚公司在案件审理时还尚欠蔡兴近一千万元,在(2016)豫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2016年10月24日)后及案件强制执行阶段,鑫垚公司在明知其对胡小杰有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分六次向蔡兴支付了7901204元,鑫垚公司与蔡兴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导致我和农民工的血汗钱至今分文未执行到位。

由于鑫垚公司的虚假陈述和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错误,淅川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豫1326民监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豫13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鑫垚公司、蔡兴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豫13民终1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鑫垚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民申223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豫13民再11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199号民事判决书和淅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6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豫13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被控告人孙娟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豫13民终593号民事判决,对(2020)豫13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改判。

被控告人孙娟作为二审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理由如下:

1、淅川县人民法院的(2020)豫1326民再3号民事判决由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审被告蔡兴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对我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进入再审的原因就是被申请人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庭做了虚假陈述,承办法官赵修远(因该案判决错误受到政务处分)未认真调查核实证据和案件事实导致判决错误,未判决被申请人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我承担清偿责任。进入再审的目的就是要查明申请人我在第一次起诉时,錱垚置业公司欠付蔡兴工程款的情况。(2020)豫13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也正是在查明了鑫垚公司在(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作出时其欠付蔡兴的工程款为7901204元,据此判决鑫垚公司在原审被告蔡兴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我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结果是完全正确的。

2、再审16年案件。孙娟作出的(2021)豫13民终5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被申请人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中欠付蔡兴的工程款61789.1元范围内对我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既然是对原判决(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的再审就应当以原判决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原审(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以后事实的变化不能影响再审(2020)豫1326民再3号的判决。鑫垚公司在(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作出时其欠付蔡兴的工程款为790120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一旦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且发包人确实欠付工程价款的,那么发包人就有了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同时,2016年1月6日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首国,在《浙川鑫毒华庭1#、3#楼工程劳务费协议》上书写了"此工程款在蔡兴同意的情况下,在拨付工程款时可以直接支付给胡小杰"。该协议中虽有"此工程款在蔡兴同意的情况下"的前提条件,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精神,在反映人胡小杰2016年1月6日向法院起诉时,该条件就转换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鑫垚公司就负有在欠付蔡兴工程款范围内向胡小杰清偿的义务。故本案应当基于原一审时案件事实基础为依据,判决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原一审审理时欠付蔡兴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孙娟却以五年以后的事实作出判决,显然是故意偷换概念、枉法裁判。

3、孙娟作出的(2021)豫13民终593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在第一次诉讼(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时虚假陈述,故意隐瞒尚欠原审被告蔡兴工程款近800万元的事实,导致判决错误,我的劳务费未能得到清偿,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同时适用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该原则具有全部民事领域的效力,判决其承担责任。而(2021)豫13民终593号民事判决认为:对淅川县人民法院的(2020)豫1326民再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改判,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控告人孙娟作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本案时,在淅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6民再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枉法裁判作出(2021)豫13民终593号民事判决撤销第三项和第四项,(2020)豫1326民再3号民事判决依据(2016)豫13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当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而被控告人孙娟法官作为人民法官,本应承担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其裁判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平的原则,但是,孙娟法官却不择手段,故意违法事实和法律,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其枉法裁判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同时,造成我和至今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多年诉讼带来的精神损害,其枉法裁判行为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农民工的血汗钱啥时候拿不到,我们会一直控告,直到问题得到解决。故,我也同时代表农民工特依法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孙娟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