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举:河内总部位于河东区万福区,并在河东区建兴区设有附属分公司。2023年4月,分行将单独开具发票,并从2023年5月起开具发票。

参考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三条第四款:“对于直接销售和使用由分支单位注册或由纳税人寄出的发票的分支单位,应与税务人员签署分支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监测和核算,然后由分支单位向其直属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缴纳增值税。”

如果单位无法监控进项和销项增值税(VAT)分开核算,公司可以按季度向母公司申报增值税吗?是否有规定要求与母公司位于同一省份的分支分公司,如果分公司单独开具发票,则必须单独申报增值税?

越南财政部针对此事回应如下:

根据财政部 2021 年 9 月 29 日第 80/2021/TT-BTC 号通知(指导实施《税务管理法》若干条款)和 10 月 19 日第 126/2020/ND-CP号法令/ 2020 年政府发布的《税收征管法》的多项条款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计税、分配和缴纳:

"4.对于直接销售和使用由分支单位登记的发票或纳税人在管理分支单位的税务机关登记的发票的分支单位,监控完整的税务会计。对于产出和输入增加值,分支单位申报并支付价值——附加税由所属单位的直属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设有分支单位的分公司,直接销售并使用分公司在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的发票,全面监控税务会计,对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公司申报并按照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分公司的直属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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