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栋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常见信息违规披露情形

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证券领域刑事风险防范显得更为突出。信息违规披露严管是证券犯罪打击链条中至关重要一环,也是金融严管、整治资本市场的重要抓手,有效控制违规披露信息行为,也能及时阻止下游及关联犯罪。

本文将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总结信息违规披露常见手段和方式,给上市公司、发行机构以及机构一些警示。

第一种,是虚增利润。通过伪造、变造大额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等手段虚增货币资金,维持企业商誉。

在两高一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中,被告人马某田意图通过提升康某药业的公司市值,以维持其在中药行业“龙头企业”地位,进而在招投标、政府政策支持、贷款等方面获取优势,组织、指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通过伪造发票和银行回单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和营业利润,通过伪造、变造大额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等手段虚增货币资金。在康某药业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共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经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作出对康某药业罚款60万元、对马某田等人罚款10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马某田等6人作出市场禁入的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法院判决马某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第二种,是隐瞒公司内部真实财务状况,未按规定披露不利情形。上述案件中,马某田还指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在未经公司决策审批且未记账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用于购买康某药业股票、偿还康某实业及关联方融资本息、垫付解除质押款及收购溢价款等用途。上述情况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种,是虚构公司业务构成与账面资金。在两高一部和证监会发布典型案例,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郭某军身为九某集团的实控人,组织公司员工通过虚构业务、改变业务性质等多种方式虚增九某集团服务费收入2.64亿元、贸易收入57.47万元。

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郭某军等人利用外部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在九某集团账面形成并持续维持3亿余元银行存款的假象。郭某军等人在九某集团与鞍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向鞍某股份提供了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鞍某股份于2016年4月23日公开披露了重组对象九某集团含有虚假内容的2013年至2015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其中虚增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九某集团资产总额的30%以上;未披露3.3亿元理财产品、银行存单质押事项,占九某集团实际净资产的50%以上。证监会于2017年4月作出对九某集团罚款60万元、对郭某军等3人分别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郭某军作出市场禁入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判决郭某军等人均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郭某军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第四种是冒充型。将尚未完成或者来源不明的账目写入年度报告伪造成为收入,借此营造出企业盈余的假象。

例如,将账外收入调整为收回账款类,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骗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

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再比如,将未实际开展的工程计入年度报告类。任鸿虎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中,为虚增业绩,任鸿虎决定将子公司厦门公司与江西某旅游公司签订但未生效的已有其他企业完成80%工程量项目施工合同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依据上述数据编制上海某公司三季度财务报表。共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一半以上。任鸿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刑事风险提示

在金融强监管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大趋势下,最高检、最高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犯罪公诉、判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做好救济工作。

本团队(康达·金融行刑衔接律师团队)基于办案经验和证券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特点,由资深刑事律师、行政律师和金融非诉合规律师组成,未来对证券金融犯罪典型罪名涉及到法律问题整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视频,旨在为证券从业者及证券相关机构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为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尽绵薄之力。

康达·金融行刑衔接律师团队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是由康达律所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诉讼律师金融证券律师组建的金融领域以行刑救济为优势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证券、信托、基金、财务管理与传承、保险、银行等金融业务与合规、金融业务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和辩护。尤其擅长证券业务的投资与合规、证券违法行政诉讼案件、证券犯罪刑事案件,在证券合规的危机处理、行政调查与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行刑衔接的全流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团队核心优势是从业二十余年行政法律师和刑事律师强强组合,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知名院校,拥有丰富金融业务服务经验、金融监管经验、司法工作经验,办理过大量涉及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行刑衔接案件,精通金融业务、熟悉监管法规政策、娴熟运用行政救济方式,精准掌握刑事救济和辩护。

同时,秉承团队化和专业化理念,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同时,注重法学专家指导和支持,形成了「法学专家+司法经验+资深律师」组合办案模式,保障大要案承办质量和专业度。#股市为何瀑布式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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