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鲸落,万物生。从今天的巴以冲突追溯到近代以来的中东地区火药桶,都源于奥斯曼土耳其的瓦解,奥斯曼土耳其统治之下的中东,有过长达数百年的和平。

提到奥斯曼土耳其,最容易产生的刻板印象就是突厥游牧民族与政教合一的伊斯兰神权帝国,这样的评价不假,但是奥斯曼土耳其可远远不止这些。

多宗教,多民族,地域横跨欧亚非三大洲,鼎盛时期,帝国境内有百分之四十的居民为非穆斯林,也不乏犹太人,就是这样的复杂环境中,在民族主义出现之前,奥斯曼土耳其治下的犹太人与穆斯林从来不是剑拔弩张的关系,这得益于他们的设计巧妙的制度机器。

在奥斯曼帝国起家的过程中,攻占君士坦丁堡之前,便早已摆脱了游牧民族惯于的过度杀戮与破坏。他们可以在战场上击败巴尔干诸国联军,却以巴尔干保护人的身份自居,并不对巴尔干地区进行扩大化的征服与掠夺。

在对待末代拜占庭的东正教信徒问题上,并未以圣战的形势发动对“异教徒”的大清洗,相反,给予了他们非常大的包容,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习俗与生活习惯,还笼络东正教的大牧首。

在拜占庭亡国之际,很多东正教高级教士成为了重要的统战力量,说服本地居民接受奥斯曼苏丹的统治,甚至宣称这是上帝的安排。还有一些基督教社区的孩童,从小便被编入苏丹的禁卫军(称为耶尼切里)成为对苏丹忠贞不二的奴仆与重要军事力量。

不可否认,伊斯兰教信徒在帝国中还是大多数,帝国统治者兼具世俗的领袖苏丹与教义层面的统治者哈里发(意为真主的使者)双重身份,帝国法律中,也以伊斯兰教的教法为最高准绳。

但是,面对不同的民族与宗教信仰者,奥斯曼土耳其的统治者,采取了一些非常灵活的手段,给予了他们一定的地位与权力,刚柔并进,最为典型的代表,就是米勒特制。

奥斯曼土耳其对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采取的是区别对待,帝国的宗教信仰为伊斯兰教,用同一宗教与司法系统的来管理,非穆斯林群体则采取内部社区自治的模式——这就是米勒特制。

米勒特来自于阿拉伯语,有国民的意思,在《古兰经》中,又被引申为宗教团体,在奥斯曼治下,即为帝国中的少数民族和少数信徒共同体。

不同的米勒特之间相互独立,且允许保留各自的教义与风俗,只要不违背伊斯兰教教义且获得苏丹的认可,就能够合理合法的存在。

当时的统治者,根据7世纪以来的习惯和对《古兰经》的解读,将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统称为“迪米人”(拥有经典的人),一定程度上肯定他们与穆斯林的相似性。只需要缴纳人头税或者服一定的兵役,便可以成为帝国的臣民。

这与当时西欧与巴尔干等地盛行的对“异端”仇视,奥斯曼土耳其治下的环境,是无比宽松,因此,这些地区的异教徒,心甘情愿接受奥斯曼人的统治,不少人在这个过程中改宗伊斯兰教。

在米勒特制度的盛行下,奥斯曼土耳其在当时,竟然是对犹太人最为宽松的帝国。这与20世纪以来阿拉伯国家围剿以色列的情形,简直大相径庭。

前文提到,根据当时的教义,犹太人与穆斯林需要同样受到最终。当西欧天主教国家排犹风潮盛行的时候,奥斯曼土耳其境内的犹太人却过得非常好。

他们被帝国视作保护民,只要缴纳赋税之后,便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许多外部犹太人也更愿意迁入奥斯曼境内,这一时期,分散聚居在帝国境内的犹太人非常多,由于犹太人内部教义与习俗的差异,也形成了不少相互隔离的社区。

这一时期有学识和文化的犹太人,往往还能进入帝国的政治枢纽任职,著名的苏莱曼大帝就曾任命哈蒙家族担任要职,并且颁布法令,严禁迫害犹太人,同时也禁止犹太人拥有马匹和武器。

奥斯曼帝国晚期,民族主义浪潮兴起,广大统治地区离心力倾向加强,一些穆斯林群体和基督教群体与犹太人关系越发紧张,不同教派间的仇杀时有发生。

犹太人在此时加强了与奥斯曼帝国统治阶层的联系,因为他们认为新的统治者,未必会像之前的奥斯曼统治者那样具有极强的包容度了。

随着巴尔干与阿拉伯民族主义浪潮愈演愈烈,一战爆发,奥斯曼帝国的合法性在民族认同之下逐渐丧失,很快,这个庞然大物走向了解体,土耳其国父凯末尔为了去奥斯曼化,来巩固新生的世俗土耳其共和国,废除了哈里发制度。

自此,中东地区失去强力的利维坦来掌控,伊斯兰世界也未在出现教义层面的“天下共主”,也许不少地区强国觊觎曾经的“哈里发”之位,但是这个纽带,从未再重新连结起。

奥斯曼土耳其通过苏丹——哈里发制度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伊斯兰世界的共主,用相对宽容的教义阐释来对待异教徒,同时,多元包容的米勒特制,避免了不同的民族教派演变成你死我活的仇杀,苏丹治下的臣民,有特殊性但整体平等,帝国之治没有让中东成为后世那样的火药桶。

从历史进程来说,奥斯曼土耳其这种老牌帝国,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他的制度,放在今天的民族国家语境下,合法性也非常难维持。但是对于当下,任然有着不小的启示意义。

阿拉伯民族主义与犹太复国主义下滋生的中东乱局,至今难寻合适的解决出路,奥斯曼治下的和平,能够给予一点启示:巴勒斯坦地区甚至整个中东伊斯兰世界,需要一个强有力且具有包容度的“天下共主”,来平衡多方势力,达到共存的状态。同时,角逐的另一方,也要做出相应程度的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