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合作反成被告

——记郑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不被逮捕案

前言:创作不易,创新可贵,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规定了著作权法诞生的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作品凝结着作者的心血和智慧,未经许可不得被随意玷污。近日,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到了一起被委托人郑某的求助,郑某写的代码不但被昔日好友罗某登记著作权,还被罗某指控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郑某的遭遇让代理律师黄雪芬、谢富裕深感同情,通过专业的分析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律师层层推翻了一个个莫须有的指控,还了郑某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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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览:

2006年底,罗某和郑某以一份《合伙进行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协议书》确认了合作关系,并由郑某着手编写提花系统软件代码,约定了分成比例。尔后,罗某在未征得郑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郑某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其实际控制的广东C公司名下并不支付相应的费用。后郑某成立了R公司,并使用了上述提花系统软件代码,罗某认为郑某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构成犯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指派专业处理著作权纠纷的黄雪芬、谢富裕律师作为郑某的辩护人参与了此案。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容应对,仔细阅卷,缜密推敲,各个击破。

无端卷入侵权,作者竟是自己!

经双方协议,涉案纺织产品是由双方合作运营,但涉案软件由郑某独立开发的,虽然《合伙进行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协议书》双方没有签字,但实际上是按协议约定执行的,罗某每个月将产品的收益分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郑某,应视为对协议的事后确认。在该协议中双方未对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权属进行书面约定,也未约定该软件的承担责任主体,但软件上大量郑某的署名可证实该软件主要是由郑某设计、研发,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九条“如无相反证据,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之规定,该软件著作权应当由郑某个人享有。2019年4月份,双方因收益分成无法达成一致结束合作关系,但罗某在未获得郑某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并将涉案软件申请著作权,严重侵犯了郑某的著作权。罗某故意隐瞒客观事实,捏造证据,企图利用刑事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实现其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不同作品属性,谈何涉及侵权!

从客观证据来看,长昊律师总结出了R公司量产的被控侵权软件与C公司的涉案软件9大区别,包括控件、功能、语言、算法等等。R公司的被控侵权软件与C公司的涉案软件在功能、性能的表达形式的巨大区别,最终体现两款软件的代码不同。据郑某本人陈述,涉案软件使用了70%-80%以上的开源库文件,C公司并不享有开源库文件的著作权。因此郑某并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

司法鉴定不当,非法证据排除!

律师在整理案件证据时惊奇的发现,本案关键证据同一性司法鉴定因鉴定对象、鉴定方法等错误,在未排除质疑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使用。

1. 鉴定检材来源不合法,涉嫌违法扣押

本案在2020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对R公司进行查封扣押,扣押了涉案相关产品、郑某电脑、提取工程师电脑数据等行为,但公安机关没有现场开列完整的《扣押清单》、制作扣押笔录,没有对扣押的产品进行固化封存,侦查人员和R公司负责人也没有现场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完整的扣押手续,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 鉴定对象(检材)错误,不应将郑某电脑存储的以前版本的软件与C公司的涉案软件进行比对

该鉴定意见书所比对的鉴定对象错误,被扣押的郑某的电脑是其个人电脑,其电脑里面储存的代码软件并非R公司实际量产的代码。郑某作为涉案软件的开发者,持有涉案软件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公安机关在委托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并未征询郑某及R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意见,导致所得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无法证明R公司有商业使用涉案软件的事实。

3. 同一性对比鉴定未排除第三方、公知技术

C公司以及R公司使用的涉案软件都包含大量开源库文件以及大量郑某的设计思想,在比对鉴定时,应将上述开源文件及设计思想排除,在统计R公司与C公司两款软件代码的相似率,否则统计出来的相似率因包含大量第三方、公知技术及设计思想,从而导致相似率偏高,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本案最终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无疑是经过对整个案件的全面审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作出的公正裁决!在此,特别感谢几位检察官的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最终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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