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反思。在性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健康风险、疾病传播等问题,这也是我国严厉打击性交易行为的原因之一,但在社会中仍有某些人有着这样的不良嗜好。

陕西一男子王某嫖娼与卖淫女发生关系,后来卖淫女却以强奸为名报了警,甚至还将他告上法庭。那么,这其中是怎么回事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

性教育缺失 误入歧途

王某生于1993年,从小成长在一个普通家庭中,和大部分人一样生活可谓是风平浪静。直到2021年,一件极其耻辱的事情发生在他身上,王某不仅被判坐了牢,更是再也无颜面对亲人和朋友。

当然,王某这是自食恶果怨不得别人,要怪就只能怪他那见不得人的不良嗜好,要了解其中的原因,就不得说他曾经的一段相关经历。

王某打小起就是一个惹人疼爱的孩子,性格温善、平易近人,在父母的呵护下渐渐成人。上学后,学习成绩一直都保持的还算不错,一次偶然机会在孩子提出的一个问题却难倒了父母。

原来,随着王某开始进入青春期,身体逐渐发育对性知识有了很大的好奇心。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王某带着这种疑问,就向他们提出了很多关于性的问题。

话题出自一个不谙人事的孩童之口,令其父母感到十分羞愧尴尬,他们含糊其辞下就将王某糊弄了过去。

王某得到了父母的答案,但心中仍存着许多疑惑,开始意识到这是一件提起来很让人难为情的事,从此将此事闷在心中绝口不提。

不知不觉中几年过去,王某成年的同时,又有一件烦恼事让他感到很是郁闷。高中时,王某有过暗恋的对象,碍于学业繁重从来没有主动表露过自己的感情。

上了大学后,王某终于有了更多的自由和机会表达自己的感情,开始逐渐接触到更广阔的社交圈子,并且对自己心仪的人展开追求。

结果却是令人沮丧的,一次次的追求失败令王某很是挫败,开始怀疑自己的能力和吸引力。他时不时会感到孤独,渴望有一个伴侣,但直到大学毕业都没有一个找到恋爱对象。

之后,王某便决定将注意力转移到其他方面,寻找属于自己的快乐和满足感。

他学的是新闻媒体类专业,来到电视台工作后就成为了一名实习记者,几年的工作生活中一直努力保持着对生活的热爱,时不时也不免仍会感到孤独。

我们都知道,参加工作后接触异性的机会变得更少了,王某也是如此,多年来依旧没有找到自己心仪的对象。

每当有生理需求时,只能借助看一些色情视频聊以自慰,久而久之对他的身体和心理都造成了许多危害。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从身边朋友那里得知,他们有时会出去嫖娼来解决生理需要。

王某听了后不为所动并没有表露什么,只是从此之后网上的一些招嫖信息、随地散落的色情卡片,都格外吸引他的注意。

有一天王某再也忍受不住诱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联系了招嫖信息中留下的联系方式,怀着忐忑激动的心情与那边约好了交易地点。完成交易后,一种前所未有的感觉让他上了瘾,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

嫖娼反被告强奸

之后的时间里,王某隔三岔五地就要去嫖一次娼,甚至将这种行为作为了解决自己生理需要的途径,简单来说就是嫖娼上瘾了。

生活在这种状态下,想要找一个女朋友就更属天方夜谭,以至于王某一直处于单身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成为了一个彻头彻尾的嫖娼老手。

工作之余,嫖娼这件事成了他一等一的大事,为了有更多嫖资,在工作中明察暗访利用记者的身份要挟一些不良商家,大致就是“以将事情报道出去”为由威胁对方,此种手段让其收入颇丰。

有了嫖资王某愈发肆无忌惮地去嫖娼,并且专挑一些年轻漂亮的卖淫女,每一次都是挥金如水,深得坐台女们的喜欢。

时间来到2021年,王某偶然一次认识了一名自称大三学生的卖淫女朱某,她外表迷人漂亮令人心动。

不久后王某以300元的价格同朱某进行了一次性交易,事后王某觉得对方不错,两人便互留了联系方式,方便下次再进行交易。

不久后的周末王某又有些心痒难耐,于是便联系了朱某,为了能够爽快到底还提出了包夜的要求,价格为2000元,约定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朱某也是欣然答应。

2021年4月14日晚上,两人如约来到了宾馆,王某早已把持不住,在前半夜就与朱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事后朱某感到一阵疲倦袭来便自顾自地睡了,可王某似乎还没得到满足,抽了根烟后又叫醒朱某,欲与其再次发生性关系。

朱某对王某的行为显得有些反感,拒绝了他的这一要求。王某则有些不依不挠,他认为既然说好的是包夜,朱某就应该配合他,于是不顾朱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

事情发生后,朱某越想越气,就打电话报了警告王某强奸,一副要鱼死网破的架势。警察到达后,王某拿出和朱某的聊天记录,声称自己只是嫖娼不是强奸,不要欺负他不懂法律。

警方在梳理清楚了案件经过后,就将王某移交给了法院处理,那么王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强奸呢?法律最后又是如何规定呢?

法律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花钱嫖娼,在和卖淫女朱某协商后共同达成了包夜、不限发生性关系次数这一约定。在王某与朱某发生的前三次性行为中,双方皆出于自愿,并没有暴力、威胁等行为的发生。

因此,这时王某的行为还不构成强奸罪,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就王某和朱某的行为本身而言,嫖娼、卖淫仍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虽然没有嫖娼罪这一说法,但针对这一行为仍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予以罚款、给予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人员判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王某强行与朱某发生第四次性行为,又当如何定论呢?我国对于强奸罪的认定一般是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的:

其一就是非自愿性,即强奸罪要求被害人在未同意的情况下遭受性行为。如果被害人在没有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被迫进行性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其二就是缺乏能力,即如果被害人由于年龄、精神状态、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理解性行为的本质或表达意愿,或者无法自行抵抗或拒绝性行为,则可能构成强奸罪。这包括未成年人、智力残疾人士、精神病患者等。

其三就是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即强奸罪通常涉及使用暴力、威胁、恐吓、欺骗或其他形式的非法手段,强制他人发生性行为。这可能包括实际的身体暴力、武器威胁、言语或行为上的恐吓等。

其四就是同意能力,即被害人必须具备明确的同意能力。如果被害人由于酒精、药物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理性判断或表达同意,那么其所发生的性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其五就是持续性和重复性,即如果性行为是持续性的、多次发生的,并且被害人在此期间没有自愿同意或表达拒绝,这可能构成强奸罪。

综上所述,我们足以判断出王某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而论。在第四次性行为发生前,朱某就已明确地表示了拒绝,然而王某依然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强奸罪。

最后,虽然事先王某与朱某达成了不限发生性关系次数的交易约定,但此举本就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根本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时也不会将其作为审理判决的依据。

强奸罪的刑期范围是3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可处罚金。因此,王某面临的将会是至少三年的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一方面认为嫖娼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是提供性服务的自由选择,旨在满足人们的性需求。

他们主张以个体自主权、性自由和消费者权益来看待这一行为,并提出合法化嫖娼可以带来监管和保护性工作者的好处。

因此,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将性交易合法化或部分合法化,但另一方面许多人对嫖娼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嫖娼违背道德伦理,将性视为商品,剥夺了女性和男性的尊严,加剧了性别不平等。

他们还关注到嫖娼行为可能伴随着人口贩卖和性虐待等问题,损害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和安全。因此在我国以及大部分国家,政府对于嫖娼活动都采取了严厉打击的政策,将其视为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