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刘涌,在上世纪90年代的沈阳可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倒不是因为他有多么优秀,而是刘涌和手下的“黑帮”仗势欺人无恶不作。
刘涌最猖狂的那几年里,他敢用枪指着警察、殴打明星,放眼整个沈阳都无人敢触怒他。2003年,刘涌被沈阳警方逮捕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宣判死刑,就这样结束了他罪恶的一生。
那么,刘涌到底为何敢如此飞扬跋扈?又是如何覆灭的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他的故事。
父母撑腰,岳父支持
1960年11月30日,刘涌出生在沈阳一个公务员家庭,父亲刘汉起是某法院干部,母亲是政府公务员。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这都是令人羡慕的家庭条件,他的童年也过得比一般人都要幸福。
六七岁时刘涌表现出了对体育的热爱,父母就把他送到了体校学习游泳。几年后,刘涌展现出了自己游泳的天赋,还获得了省级少儿组比赛的冠军。
但由于一次受伤,刘涌不得不因伤回家,后来父母发现儿子似乎在体校里沾染了社会气息,而且学会了抽烟打架。
为了矫正刘涌的品行,父亲打算让儿子报名参军,虽然年纪不够,但却难不倒他的父母。
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刘涌把年龄改大,然后把他送进了军队。可是娇生惯养的刘涌根本受不了那个苦,还不到半年就趁外出拉练逃跑了,搭了一列火车跑回了沈阳。
刘汉起发现后暴怒如雷,逃兵可是十分严重的行为,他把刘涌骂了一顿,可是刘涌却笑嘻嘻地说,“爹,我知道你有招儿,交给你了。”
刘汉起确实有办法,通过人脉关系和金钱贿赂处理好了这件事,后来顺便又把刘涌又送回了天津服役。父母这样的纵容,刘涌却没有洗心革面的打算,也是他日后猖狂的原因之一。
退伍后刘涌被分配到了一家企业做运输司机,但是他不满足于现状,向父母要钱做起了生意。
生意场上刘涌头脑敏锐,而且还养着一群“狐朋狗友”,这群人是沈阳当地的一群流氓混混,帮着解决生意上的冲突。
这样过了几年,刘涌的生意时好时坏始终也没什么突破进展,直到有一年下水救人才改变了命运。
那一天刘涌正正与兄弟们在河边闲逛,突然看到有人落水,二话没说脱掉上衣就扎进了河里。
靠着游泳的底子,轻松把那人救上了岸,一番交谈之后才知道自己救了个了不得的人物,落水男子是个成功的商人,后来也成为了刘涌的岳父。
在岳父的帮助下,刘涌学会了经商的诀窍,成功在沈阳开起了商场。靠着父亲和岳父的人脉和财力扶持,刘涌很快就在沈阳的商业界站住了脚,他体会到了有钱的快乐,经常带着兄弟们去歌厅夜场消费。
他曾还染上毒品,经常和其他势力起冲突,遇到这种情况自然不会服软,给自己的团伙装备了砍刀、警棍等武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地盘的扩大,逐渐发现这些东西“火力”不够,无法震慑那群亡命之徒。
于是刘涌动用关系,花大价钱买了火药枪、猎枪,在那之后肆无忌惮地和其他势力争夺地盘,只要不惹出人命,自己背后的势力就能够摆平。
刘涌的胆子越来越大,创建了属于自己的“地下帝国”,以至于他打残了一个明星,还用枪打残了一名警察,都无人敢管无人敢问。
打残明星,枪击警察
1989年的9月11日,刘涌正在和手下小弟们喝酒,一个人急急忙忙跑过来小声地在刘涌耳边说:“大哥,有人看见嫂子在和别人在夜总会喝酒呢,咋办?”
刘涌当时气得就把饭桌掀了:“敢勾搭我刘涌的女人,不想活了吧!”他叫上几个小弟赶往了那家夜总会,到了门前保安看到是地头蛇刘涌来了,吓得直接扔下警棍跑了。
夜总会的经理听说刘涌提着刀来了,赶紧走上前去谄媚地问有何贵干,后者直接手一扬把他推到一边,然后径直走进了一个包间里。
里面原本欢快的歌声戛然而止,陪酒陪聊的帅哥靓女看见凶神恶煞的刘涌,都吓得往沙发边上躲。
沙发中间坐着的正是刘涌的女友和一个男人,男人是沈阳当时很有名气的歌星宁某。
刘涌的女友当时才20岁,正是喜欢追星的年纪,所以就来到了宁某所在的歌厅玩,没想到正好被刘涌小弟撞见了。
碍于岳父的情面刘涌没有对女友发火,他叫小弟把女朋友送回去,然后带着人对着宁勇就是一顿毒打,把他双腿成了终身残疾,内脏也受了严重伤害。
事后刘涌一点都不担心会被警察找上门来,因为他有两个铁哥们就是沈阳警局的干部,而且他父亲刘汉起的人脉也足以把这件事压下去。
刘汉起知道这事后把刘涌臭骂一顿,但也仅限于此,无奈地走动关系为儿子“擦屁股”。让刘汉起没想到的是,在他一昧的纵容下,儿子竟然胆大包天到了袭警的地步。
1992年10月6日,刘涌听说小弟的老婆被一个叫做张绍波的人欺负了,他决定为小弟出这个气。当晚,带人来到沈阳太原街附近搜寻张绍波,最后在一个歌厅发现了他。
刘涌的一个朋友用猎枪在背后顶住了张绍波,刘涌几个人过去拽他并想把他劫持到车上。附近就是警察局,刘涌不想惊动警察,张绍波自然也是知道警局就在附近,放声大喊“杀人了”。
刘涌见张绍波不闭嘴,从车上拿出一把铅弹猎枪,上膛后对准张绍波,正要开枪时突然有辆警车朝他们开过来。
几人连忙扔下张绍波上车,刘涌最后上车时警察刘宝贵已经下了车,举枪对着天空鸣枪示警。
他一眼就认出了刘涌,刘宝贵喊话要刘涌几人放下枪,下车接受调查。刘涌二话不说,举起猎枪对着刘宝强就是两枪,刘宝贵勉强闪身,却仍然被击中了右侧大腿。
他咬牙举枪击中了刘涌的小腿,但几人仍然逃走了。处理完伤口刘涌深知自己这次惹了大祸,联系了父亲刘汉起,刘汉起听完后又气又急,告诉刘涌立刻离开东北,走得越远越好。
刘涌立刻离开沈阳,辗转去到了广州躲避。另一边刘宝贵因伤势严重被医院急救了很长时间,最终才保住了性命,清醒后却发现刘涌的父母已经在床边等着他。
接着老两口又是苦肉计又是试图拿钱收买,但都被刘宝贵拒绝了,他只想把刘涌抓捕归案接受法律的制裁。
沈阳市公安局领导对刘涌袭警一案十分重视,要求“无论牵扯到谁,都必须尽快破案”,刘汉起知道自己没办法把事情压下来了,只能在儿子被抓后想办法。
1994年,刘涌在广州被捕随后被押送回沈阳,刘涌被羁押期间刘汉起想到了一个能把儿子“捞出来”的办法,那就是保外就医。
给刘涌伪造病历怕是来不及了,而且警方也很难相信,只有让刘涌真的有病症才行。
他把这个想法托人转达给看守所里的刘涌,儿子当即就明白了父亲的意思,在那之后通过探监联系小弟,让他们给自己带来了传染病人的血,
喝完并没有得病,他又尝试了吃大量降压药,这次终于因为血压骤降被送到了医院。刘涌的小弟也威胁证人做假证,再加上刘涌死不认账以及刘汉起的人脉关系,1997年刘涌重获自由。
然而出狱后的刘涌依旧和过去一样,甚至比之前还要嚣张,花了大量的金钱来和当地的政要结交,和市长称兄道弟,与劳动局领导来往密切,和父亲的领导法院院长一起出行。
有了自己的人脉,刘涌的生意风生水起,他的“嘉阳集团”成为了沈阳当时数一数二的大企业。同时,刘涌的黑帮势力也愈发强大,甚至自称沈阳的“黑帮教父”。
但狂妄的刘涌不会想到,短短几年之后,他拥有的一切都将烟消云散。
2000年上半年的刘涌正是人生得意的时候,他是沈阳市人大代表,还是致公党沈阳直属支部主委以及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获得了许多荣誉。
他拥有20多家企业,更是沈阳嘉阳集团的董事长,可背地里沈阳警方甚至更高一级的领导早已盯上了作恶多端的他。
从1999年下半年起,沈阳市警方就接到上级指示对刘涌进行调查,并在证据搜集完对其立刻进行逮捕。2000年7月11日,警方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将刘涌和其妻子抓捕归案。
刘涌那时正打算逃往俄罗斯,被抓之前还吞下了大量安眠药。生命危在旦夕,但即使他是一个人间阎罗,警方也不能见死不救,刘涌被及时送到医院把抢救了回来,等候他的将是法律的至此啊。
【法律分析】黑帮教父,也逃不过法律制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首先比较困难的就是刘涌的曾经的一些犯罪案件已经被公安机关认定调解或是无视,比如刘涌等人殴打宁勇致残一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据此沈阳市公安局撤销了当年对此案的调查处理,重新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涌进行立案调查。
同时刘涌还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九十四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警方调查发现,刘涌十几年间组织、参与了40多起黑恶暴力案件,指示手下打死1人,打伤、砍伤多人,把整个沈阳市搞得乌烟瘴气,大家都对他是敢怒不敢言,可以说对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
刘涌的其他罪行皆触犯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每一件都带着血淋淋的暴力。按照当时外界的推测,刘涌几乎是百分之百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
其实老百姓有这样的看法也不为过,故意杀人罪起始刑就是死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刘涌所犯的桩桩件件都足以被判死刑,不过虽然他被捕了,但罪行证据的收集也很艰难,毕竟这个案件牵扯到太多官员、商人的利益。
在他们的压力和操作下,刘涌竟然从一审的死刑改为了二审的死缓,一字之差就让刘涌这个恶魔保住了命,但对于刘涌伤害过的人们而言却是不可接受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对刘涌一案进行审理,并最终撤销了二审对刘涌的改判,维持了一审中对刘涌“死刑、立即执行”的判罚。
2003年12月22日刘涌被执行死刑,祸害沈阳的黑社会头目终于离开了人间。刘涌一案后许多涉案的官员、商人都被立案调查,在沈阳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毒瘤也被连根拔起。
政治清明经济就会发展,人民群众也可以安居乐业,这就是扫黑除恶的意义所在。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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