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晚上忙碌一天后准备收店时,突然六个人闯进你的店铺开始打砸,你会怎么做?有人会恐惧地呼救,有人会愤怒地反击,而武汉的水果店店主田老七,他选择了后者。

"你怎么敢在我店里撒野?"田老七在混乱中喊出了这句话。彼时他刚刚关闭店铺,准备回家享受晚餐的宁静,而现在,他面临着六名大汉的暴行。

这些人似乎没有理由,他们只是冲进店里,开始随意打砸他的货物。

看着自己精心经营的店铺被毁,看着自己的心血被一点点蹂躏,田老七忍不住了。他从地上抓起一把水果刀,开始与侵入者展开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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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以六敌一的局面,他似乎显得力不从心。但田老七并未放弃,他心中的愤怒使他的眼睛变得通红,他的手中握着刀,开始猛烈地反击。

于是,一个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了,那六人居然被田老七挡了回去,而且都被他伤了。然而,这并没有为田老七解决问题。警察来了,他们一起被带走了。

更让田老七惊愕的是,那六人倒打一耙,说他无故砍人,要求他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田老七只能惊讶地看着这些人,他们的言词让他无法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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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回答警察的询问,他说他只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和生活。但警察却以故意伤人罪定了他的罪,让他赔偿那六人的费用。

对此田老七十分不解,所以他选择上诉,将这六个人告上了法庭。然而,案情并不明朗。田老七的店里没有监控,只有他和那六人的口供。

这时,一位目击者出现了,他提供了当晚的视频,证明了田老七是在自卫。

田老七最终在法庭上获得了公正,那六人被判定为故意破坏他人财物,并被要求赔偿田老七的损失。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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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的力度应该在什么范围内才合适?过度的自卫又是否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法律中,自卫权是被明确保护的,但自卫的行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而进行的反抗。同时,自卫行为的力度必须是适度的。

适度性原则要求自卫的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程度、侵害性质和方式等因素相适应。

如果自卫的力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也就是所谓的"过当防卫",那么就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如果在自卫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过度,即使是在自卫的情况下,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处罚应当减轻或者减轻至免除。”

那么田老七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呢?根据案件可得知,是这伙人先闯进了他的店铺,二话不说就动手打人,属于主观故意的伤害。

也就是说田老七当时正面临着生死危机,彼时田老七是以一敌六,面对入侵者的暴行,他必须使出全力,这属于正当防卫的先决条件。

那六人明显是恶意诬告田老七,以此来逃避自己的责任。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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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恶意诬告的行为,依照规定:“诬告陷害他人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构成诬告陷害罪。”这样的行为会被视为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那六人恶意诬告田老七,本意是想通过欺诈手段逃避自己的责任,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应依法受到处理。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假使他们的谎言被揭穿,但田老七由于他们的诬告受到了不必要的刑事追诉,那他们就必须对田老七的损失负责。

如果没有热心群众出现并提供证据,田老七是否有其他的法律途径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店内有安装监控摄像头,那么其录像将是一个极好的证据。此外,破损的物品、物品的布局、人体伤势等物证和鉴定也可用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法庭会综合评估所有证据。即使在没有第三方证人的情况下,法庭也会根据所有提供的证据,如口供、医学报告等,进行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