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2,单位职员虚构公司业务、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杨涛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218号。

2、被告人杨涛,湖北省武汉市。

3、杨涛2013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武汉统建公司东方雅园项目销售经理,明知公司还未开始对外销售东方雅园二期商铺,私自收取9名购房者被害人的房款至自己个人账户,在其过程中,还利用保管的购房合同、房屋销售专用章、副总经理印章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骗取1000万用于赌博等挥霍。案发后,杨涛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后武汉市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4、武汉市中院判决杨涛诈骗罪15年,罚金50万。

5、杨涛上诉,湖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司法观点,杨涛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杨涛占有、处分购房者被害人所交付的1000万财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没有刑法上的意义。真正要看的是该1000万财产是否处于杨涛个人占有控制还是所在公司占有控制,如果1000万财产是公司控制,杨涛构成职务侵占;如果1000万财产是杨涛个人控制,则杨涛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