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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风险是工程企业和工程项目投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过程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一方面,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因素较多,很多工程难以如期完工,将影响发包人、投资人对相关工程的后续经营使用,对发包人、投资人影响很大。另一方面,承包人若未能按期完工,往往面临发包人的工期索赔,压力也很大。因此,工期成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十分关注的问题。

作为业内最常用的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施工合同对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较为公平的规定,并且考虑到大多数常见的工期延误情形,能够为发承包双方在面对工期争议时提供良好的指导,值得各方仔细研究和探讨。

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4.3款对工期的定义是:“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通俗地说,工期就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要的总时间,实际上包含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总工期;

第二部分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状况另行达成的对原有合同总工期的变更,可能是顺延,也可能是提前,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出现工期延误或工程停工的情形,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要求,如该要求获批,则实际总工期长于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的总工期;又如因发包人需要提前使用工程而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在可行的前提下承包人会采取赶工措施以达到提前交付的目的,这种情形下实际总工期短于合同约定的总工期。

对于工期延误,需要分析延误原因,再根据原因划分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及合理利润,延误工期天数应顺延。如果是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若是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事由的,也应顺延。

那么,实际的总工期如何计算? 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应当怎样理解?工期顺延天数应当如何确定?更多内容,详见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最新著作,《ESG背景下的企业合规与风险管理》专题四:工期。

专题四: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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