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是网络信息时代,网上购物已然走进了我们的生活,成为了大众重要的消费渠道,然而在网络买卖过程中随之而来的纠纷问题也日益突显,网络购物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风险。

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张彦恒法庭受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马某在某电商平台网购29.9元的小食品,到货后马某通过平台告知客服收到商品质量有问题,经过双方沟通,客服告知马某可以在平台申请“退货并退款”,而马某却向平台发起“仅退款”申请,平台将商品款退给马某后,马某却不将商品寄回商家,为此商家多次与马某沟通返还商品,却协商无果,商家无奈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马某退还商品及不当得利29.9元,商品运费20元,调档费500元.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得知原告方远在杭州,为方便当事人,便先通过电话向双方询问了案件详情,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和释法明理,被告马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马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0元。

在电商消费对商品不满意,可以协商退货退款,但仅要求退款而未退货,且平台退款成功,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损坏了交易规则和秩序,网购的时候商家虽然与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络交流,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实施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佳)